“穿透式监管”严防交叉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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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避免监管空白正是“穿透式监管”的初衷。近年来,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深化,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之间的风险传递增加,突出表现在资产管理领域,跨市场、跨行业的新业务大量涌现,这些模式往往交易结构复杂、交易链条较长、信息不透明,容易引发交叉性风险传递。

  幻觉  ·  2017-05-02 09:55
“穿透式监管”严防交叉性金融风险 - 金评媒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日前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风险防控耳聪目明,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

避免监管空白正是“穿透式监管”的初衷。近年来,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深化,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之间的风险传递增加,突出表现在资产管理领域,跨市场、跨行业的新业务大量涌现,这些模式往往交易结构复杂、交易链条较长、信息不透明,容易引发交叉性风险传递。

具体来看,部分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频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透明;资产管理的部分领域则存在通道业务、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等问题。

究其原因,在于不同类型机构开展同类业务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标准不一致,难以实现全流程监控和全覆盖监管。例如,在券商资管、私募基金产品中,部分是银行理财资金的“通道”和嵌套业务,每层嵌套都有可能加杠杆,若监管机构无法“穿透”资金流向的全过程,就无法掌握资金规模、杠杆率等核心监管指标。

由此,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实现对金融机构业务或行为的穿透监管,需要突破机构监管的传统框架,实施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要实现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目标,需要采用穿透式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

所谓“穿透式监管”,是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

以资产管理领域为例,应明确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产,按最终资产类型适用相关监管规定;应明确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识别最终风险和收益的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与资产类别错配或私募产品公众化;应穿透核算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整体杠杆水平,建立健全金融市场杠杆监管的宏观审慎规制;应穿透识别股权债权交易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防范资产管理产品中不当关联交易。

目前,由央行牵头、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有望于近期出台。

与此同时,“三会”正侧重在不同的业务条线开展“穿透式”排查与管理。

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表示,针对同业业务,要落实穿透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交叉金融业务监测台账,准确掌握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基础资产性质、风险状况、资本和拨备等相关信息;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有些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下一步,将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

证监会则强调信息披露的穿透要求,使投资者、市场能够掌握必要的信息,提升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例如,针对高杠杆收购,证监会将实行穿透式监管,让背后真正的利益主体呈现在上市公司、投资者面前,努力做到风险不外溢。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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