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向小微放下身段
【摘要】此次《条例》对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相对放宽了监管要求。在担保责任余额方面首次提出,“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此次《条例》对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相对放宽了监管要求。在担保责任余额方面首次提出,“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长期以来被融资难、融资贵困扰的小微和“三农”企业迎来福音。8月21日,国务院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出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可提高至15倍,以便更进一步突出对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加大政策扶持。《条例》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大对小微“三农”扶持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对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相对放宽了监管要求。在担保责任余额方面首次提出,“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而2015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仅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此外,《条例》中多处条款也着重提到了小微“三农”与传统行业的区别对待,《条例》第十三条指出: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在大数据方面,除了第十三条中提出融资担保公司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外,《条例》也在第二十四条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副会长白澄宇认为,《条例》显然是为加大对小微和“三农”的政策扶持。北京科技大学金融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刘澄也表示,对小微和“三农”的担保可提高至15倍,而对其他行业监管相对严一些,表现出监管鼓励担保机构对小微和“三农”进行担保。
超额担保、自担保问题突出
本次新规发布的时点,也正值担保行业乱象频发的时期。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但同时超额担保、自担保等问题比较突出。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7-2021中国担保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
在担保额快速增长的背后也掩藏着风险。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成为担保公司一块重要的业务。然而网贷行业近两年风险高发,融资担保公司也难免受到牵连。业内人士表示,网贷不良借款的风险,正在由网贷行业本身,向担保公司传导。有些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为“一家人”,涉嫌关联担保。
即便担保公司为真正的第三方担保,如果平台出现资金偿还问题或是倒闭,担保的数额超出支付能力,担保公司未必能够兜底。监管规定,担保公司杠杆率不得超出10倍,但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众多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不为外界所知,其实际担保可能远超10倍杠杆。
刘澄还指出,融资担保行业盈利模式单一,担保产品的类型有限,导致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好,这一结果使有的担保公司放弃担保业务,可能就会走一些所谓的歪门邪道,继而又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很多担保公司被迫倒闭。
针对行业各种乱象,监管也做出进一步整肃,《条例》第十七条指出,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担保品类仍需完善
在刘澄看来,融资担保既要管住风险的同时,还要给担保公司在产品创新上做文章,通过各种渠道增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注重担保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监管不能缺位,也不能够过度监管,要为监管行业产品的创新留有余力,打开空间。”刘澄说道。另外,要加强担保行业和担保机构及其他类的经营机构通力协作,协同运作。鼓励担保公司有意识地主动向各种金融生态链进行完善,在整个生态链中求得自己的定位。
白澄宇还指出,担保行业是金融体系,本来有些业务应该是银行自己做,但是银行不愿意做,便借助担保公司帮忙。实际上很多做担保业务的机构,有着银行不具备的为小微和“三农”企业信贷服务的专业能力,但是没有银行牌照,因此不得不用担保形式和银行合作进而开展业务。
“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快民营银行牌照发放,给愿意为小微、“三农”企业服务,也有能力为它们服务的民间金融机构,让它合理合法地通过吸储和融资的形式来开展业务,同时纳入更严格的监管,经过制度设计,既可以解决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又可以更好地服务小微和“三农”企业。”白澄宇建议。
贾丛丛/制表
近年来有关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
2010年3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
2015年8月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7年6月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草案)》获通过
2017年8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获通过
(编辑:杨少康)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记者 崔启斌 刘双霞 程维妙 实习记者 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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