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人士建议:加强场外配资监管协同
【摘要】曾继峰介绍,考虑到场外配资有多方主体参与,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包括:配资机构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网络公司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曾继峰介绍,考虑到场外配资有多方主体参与,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包括:配资机构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网络公司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
就结构化资管产品从事场外配资的法律与监管问题,上海证监局法制工作处处长曾继峰6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二届金融中心建设司法论坛上表示,场外配资将非法高杠杆资金引入股市,造成资本市场异常波动,颠覆了资本市场最基础的实名登记制等,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建议加强监管协同,防止监管套利;多管齐下,提高相关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曾继峰介绍,考虑到场外配资有多方主体参与,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包括:配资机构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网络公司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
场外配资业务模式主要是,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结构化(分级)资管产品,并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一级);银行理财等资金认购优先级份额,配资机构认购劣后级份额,并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取得资管产品的下单权和配资权;配资机构通过HOMS类系统在一级账户下开立二级账户(虚拟),并在二级账户下为投资者分别开立三级账户(虚拟);配资机构在三级账户中使用资管产品资金提供配资,由投资者实际进行证券交易;投资者在三级账户中的交易指令借助HOMS类系统与证券经营机构专线连接,报单到交易所内完成交易;配资机构通过HOMS类系统完成对三级账户的“证券结算、登记、存管”,并对其进行风险监控和强制平仓。
曾继峰表示,场外配资涉及四层法律关系,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等资金提供方(优先级)与配资机构(劣后级)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配资机构与真实投资者之间构成借贷关系;配资机构与提供HOMS类系统服务的网络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证券经营机构与资管产品之间的经纪合同关系。
(编辑:田跃清)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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