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网络小贷11条整治红线?
【摘要】网络小贷公司无论多么罪大恶极,但整个行业在解决普惠金融不足,遏制地下高利贷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存在的问题不在于现金贷平台本身,也不在于市场本身,而在于网络金融创新太新,对风险等都有一个认识过程,对现金贷等平台管理认识不足上。
金评媒(http://www.jpm.cn)报道:近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突出排查和重点整治网带小额贷款的审批权限、经营资质、股权管理等十一项内容,笔者认为其中关于合法催收和持牌经营等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而涉及到具体经营上的要求似乎还有待商榷。
对网络小贷公司特别是现金贷平台急风暴雨般的整顿打压一浪高过一浪:在几乎是将现金贷全部清除出市场的所谓紧急通知下发后,又马不停蹄出台了网络小贷公司整顿的11条红线。从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小贷整治方案看,总体思路是从严处置,奔着把网络小贷彻底打压下去的目的而来。
不过,笔者还是同意日前人民日报的文章观点,网络小贷公司无论多么罪大恶极,但整个行业在解决普惠金融不足,遏制地下高利贷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存在的问题不在于现金贷平台本身,也不在于市场本身,而在于网络金融创新太新,对风险等都有一个认识过程,对现金贷等平台管理认识不足上。
本来出现一些问题没有什么可怕的,也不必大惊小怪,更不必如临大敌,只要坦然面对,彻底整治暴力等违法催贷即可。但却长官意志,错判误判形势,使得监管本身监管出了风险,使得中国在美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大幅度波动。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监管是为了预防风险,而如果监管本身却带来了风险,这就是所有金融监管部门都应该注意的问题了。
银监会出台整顿网络小贷的11条红线,有一些值得肯定,也非常必要。
第七条标题的后半句“催收行为”: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这一条非常重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管,甚至要动用司法部门介入。这种行为政府放任不管是万万不行的。
第十条的信息安全,无论是网络小贷公司还是其他平台都存在着信息安全的问题。是否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护客户隐私。是否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对这方面的监管非常必要。
第十一条的非法经营。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者以其他各种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是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这是完全必要的。金融是高风险行业,是中介化、中心化、媒介化的产物,大多数机构是“空手套白狼”的经营模式,持牌经营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把投资者的资金拐跑了连是什么机构都查不出来。
而其他几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第1、2项是个准入审批的问题。按照政策可预期、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强调从严非常不妥,这种先入为主的操作对市场主体明显存在不公。政策说变就变、捉摸不定、不可预期是计划经济思维,是市场经济之大敌。
第3、4、5、6、8、9项都涉及到具体业务经营,监管之手伸的有点过长。
笔者认为,监管越简单、越透明,程序越简化越好。目前现金贷的所有行为都能与现有法规制度对号入座。监管只需要确保几件事情:一是是否持牌经营,二是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存在非法集资,三是是否存在非法催收贷款行为,四是不断提示宣传网络小贷风险与违规警示,比如大力宣传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出台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的具体解释与界定等。
在中国金融市场里,既要保护债务人利益,更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合法债权人利益更加重要。如果过度保护债务人的所谓利益,而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那么对金融信用机制的破坏性是长期的与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