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两类三机构”难题 地方金融办将融资租赁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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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深圳金融办职责表述中,并未对融资租赁究竟是金融租赁还是商业租赁进行分类,这或将意味着,未来租赁行业监管变局中,委托给市金融办管理的模式正在到来。

  企业新闻  ·  2017-12-20 11:40
破解“两类三机构”难题 地方金融办将融资租赁纳入监管 - 金评媒
来源: 第一财经APP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由于深圳金融办职责表述中,并未对融资租赁究竟是金融租赁还是商业租赁进行分类,这或将意味着,未来租赁行业监管变局中,委托给市金融办管理的模式正在到来。

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管理格局正在渐次打破。此前市场传闻的“未来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或由商务部划转至银监会”并未如期到来,不过这次是地方金融办率先出手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收入囊中。

12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挂出“市金融办(市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其中第5条明确显示:“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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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深圳金融办职责表述中,并未对融资租赁究竟是金融租赁还是商业租赁进行分类,这或将意味着,未来租赁行业监管变局中,委托给市金融办管理的模式正在到来。

目前,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向商务部门备案,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两类三机构”的多头管理模式,不同监管部门适用的监管规则不同。以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适用法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而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主要适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今年7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关于融资租赁从商务部划转至银监会管理的呼声渐起。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部分银监局和商委在内部开会传达了划转的精神,但具体如何操作还要等具体文件下发。

对于未来的监管模式,记者此前采访多位融资租赁研究专家及业内人士,可以总结为三种模式。首先是由各地银监局直接监管。不过由于目前商租公司,特别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太多,紧靠银监局一己之力难以管理。

日前商务部发布《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7年上半年,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仅63家。其余大部分为商租公司。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占绝大头。

某上海金融租赁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以上海为例,上海银监局非银处分管金融租赁公司的处室只有三个人,监管7-8家金融租赁公司,勉强够用。但是上海商租公司超过1000家,这种格局下地方银监局根本管不过来。

第二种模式则是委托给市金融办管理,类似小贷公司的管理。银监制定监管办法,所有要求、标准由银监会出面制定,制定好之后,银监会委托各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将任务下方到地方金融办。第三种模式则是保持现有多头管理模式不变,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这不符合未来租赁市场监管方向。

业内普遍认为,第二种可能性较大。不过上述广州某商租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接近6000家,公司经营规范性良莠不齐,存在外商投资控制力超过50%,行业集中度、客户集中度、资本充足率、产品规范性不达标等问题。大部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还达不到银监会提出的监管和要求,即便委托给地方金融办,监管难度依然艰巨。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商租划归金租监管,并不意味着二者日后没有差别。上述广州某商租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单家金融租赁公司爆发流动性风险,银监局、金融局要出面处理问题。但是目前商租公司太多,如果出现大规模、大额流动性风险,银监局无法负责。

(编辑:郑惠敏)

来源: 第一财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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