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截套利 “类金融”统一监管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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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租赁、保理和典当等业务具有“类金融”的性质,与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也比较频繁,由金融办来负责监管,更符合实际情况,便于识别业务的金融风险。

  财经360  ·  2017-12-21 16:35
堵截套利 “类金融”统一监管破局 - 金评媒
来源: 北京商报 刘双霞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融资租赁、保理和典当等业务具有“类金融”的性质,与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也比较频繁,由金融办来负责监管,更符合实际情况,便于识别业务的金融风险。

“类金融”统一监管迎来实质性进展。12月20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深圳市金融办近日更新其主要职责,将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业务划入其负责监管范围,这标志着“类金融”统一监管破局。在分析人士看来,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务多头监管的现状滋生了监管套利风险。未来,“类金融”业务统一监管已成趋势。

“类金融”监管生变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深圳市金融办的职责更新具体为,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分析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进一步破局。

事实上,早在今年9月初,就有消息称,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归银监会指导监管,具体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据了解,10月中下旬,银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三类机构情况分别开展调研。

此前,保理、典当等业务由商务部主管。而租赁类牌照的监管主体更是复杂,其中,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后者由商务部审批,是一般工商企业。

对于深圳金融办的此次调整,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融资租赁、保理和典当等业务具有“类金融”的性质,与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也比较频繁,由金融办来负责监管,更符合实际情况,便于识别业务的金融风险。

多头监管滋生套利风险

在分析人士看来,多头监管的现状使得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业务存在监管套利风险。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此前,在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业务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真空地带,这使得相关金融业务的套利空间非常大,放大了金融风险。

以融资租赁为例,北京商报记者此前报道过“绿能宝”存自融嫌疑。事实上,自2015年初绿能宝上线伊始,各方质疑就从未间断。特别是2015年底由“e租宝”崩塌引发的冲击波,也对绿能宝产生影响,尤其是绿能宝和“e租宝”涉及相同的融资租赁业务,关于其运营模式触及监管红线的质疑一直存在。

统一监管成趋势

北京商报记者查询了北京、浙江、山东等其他省市金融办信息的职责介绍,未有将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业务划入监管范围。不过,在分析人士看来,“类金融”统一监管已成趋势。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了许多网贷、虚拟货币等新的金融业态,而这些新金融业态也成为监管短板,对金融业发展隐含着不确定的风险,更增加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压力。今年以来,已经有四川、山东、深圳、浙江等宣布挂牌金融局。

于百程指出,从各地金融办到金融局的变化,也能反映出后续对具有金融相关性业务的监管,将具有统一监管的趋势。

“类金融”业务监管主体的调整也会给行业发展带来影响。在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看来,融资租赁、保理、典当过去由商务部门主管,由于时代在变化特别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许多传统行业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合,其展业形式也越来越多具备金融属性,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适时予以调整,但这种调整在短期内不会带来较大的变化,毕竟政策落地要有一个调整和适应的过程;长期来看,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说明这些行业的经营行为既要受到以往管理规定的限制,更要关注该行业的金融监管政策,避免因决策违反政府禁令而难以实现预期经营目标。

黄志龙进一步表示,短期内,融资租赁、保理或典当等“类金融”业务规模可能会受一定的影响,但是从中长期来看,可能更有利于这些具有金融牌照的“类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编辑:杨少康)

来源: 北京商报 刘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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