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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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2011年,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先生银行卡里的6.3万余元存款“莫名被转走”,盗贼被抓后仅能返还797元。而与刘先生家相距数十公里的常女士,同样是银行卡被盗刷,结果却得到银行全额赔付。

  企业新闻  ·  2017-12-25 15:40
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是否担责? - 金评媒
来源: 法制晚报 蔡卫卫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近年来,不少人遭遇“卡在身边里面的钱却没了”的情况。持卡人遇到银行卡盗刷一般会打电话报警,最好能追回盗刷款。但如果追不回来,便起诉银行全额赔付,而记者梳理发现,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如2011年,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先生银行卡里的6.3万余元存款“莫名被转走”,盗贼被抓后仅能返还797元。而与刘先生家相距数十公里的常女士,同样是银行卡被盗刷,结果却得到银行全额赔付。

最新案例 异地遭盗刷2.4万 银行被判担九成责任

2016年7月6日一早,谭某醒来发现某银行系统发来短信,告知其银行卡内24749元存款于昨晚先后分13次被人转走。谭某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立即到派出所报案,并到被告银行处告知。

经该银行工作人员核实,谭某银行卡发生的支取存款情形属实,交易地点位于广西贺州钟山县某ATM机上。事后,谭某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2万余元存款,但一直未果。谭某只好以违约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在某银行开办了借记卡,双方即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对于涉案银行卡是否属于盗刷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对于银行存款及妥善保管款项义务这种特殊情况,被告对其主张的真卡取款应提供更具体、翔实的证据。即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涉案借记卡现支行为是原告本人或者授权他人所为的情形下,应认定谭某的涉案银行卡系被他人盗刷。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涉案银行卡被他人盗刷未尽到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正确识别银行卡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法院不排除原告主动、被动或在使用过程中无意泄露账户信息、密码的可能,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最终确定银行对谭某的资金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银行赔偿谭某22274.1元。

判决各异 全赔、分摊、自己承担 主要看证据情况

据记者了解,此类案件中全国各地都常有发生,而当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之后,其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是储户担全责,有的是银行担全责,有的是各担50%责任,还有的是银行承担主要责任。

邱某在某行开通了一张银行卡,后来在3天内在外省被转账并取现了8万多,邱某遂将该行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赔偿,法院认为根据银行监控录像显示,邱某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8万元的操作属伪卡交易,而银行无法证明是持卡人过失问题,判决支持邱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点开显示为内含孩子成绩单链接的短信,发现点开后什么都没有就退出了,第二天王某才发现银行卡当日已被盗刷近3000元,王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因为王某未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承担60%责任,而银行则是因对其已开通但未履行短信通知的义务承担40%的过错责任。

魏某在ATM机上操作时发现银行卡的钱少了4万多,随机去柜台打印明细,对账单显示是当日凌晨3点半左右在外省发生的交易,后来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付被驳回。

法院方面认为,交易至发现相隔12个小时,不排除真卡异地使用的可能,由于此交易不能证明是否为伪卡,也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定,无法判定盗刷。

由这三个案例可见,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银行能否证明持卡人有过失、持卡人能否证明是被伪卡盗刷,都是处理案件的关键要素。

程序适用 判断是否“先刑后民” 将影响诉讼程序

为什么判决结果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审理前述常女士索赔案的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的张法官表示,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一些争议,主要集中在程序上是否“先刑后民”,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与双方过错认定等方面。

据记者了解,“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

张法官认为,若“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若“民事”纠纷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而陕西润康律师事务所的马方平律师曾表示,银行卡盗刷案件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在实践中是否应当“先刑后民”,法律界看法不一。

此类案件呈现团伙作案、跨地区、跨境作案的特点,侦破难度较大,若等待刑事案件侦破则时限过长,不利于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马方平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民事案件虽与伪造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牵连,但与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会影响刑事犯罪的处理,应分开审理。银行承担责任后,可向相关主体追偿。

举证责任 盗刷真实性最难认定 证明人卡两地很关键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潘永明表示,在民事诉讼部分,最难认定的就是储户是否真正被盗刷的事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苏玉鸿律师认为,持卡人要追讨损失,就要证明盗刷发生时本人不在现场,并且相关银行卡由自己妥善保管。如果持卡人没有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则可能需要承担盗刷带来的全部损失。

曾有法官建议,储户一旦发现被盗刷,应当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一旦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即可证明储户的被盗刷事实。另外,记者发现,人卡两地、伪卡操作以及密码泄露等,都是需要证明的问题。

对于举证责任,张法官认为,储蓄合同纠纷虽不属于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但银行与持卡人在技术与信息的掌握上差别很大,应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银行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张法官说。

此外,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密码泄露的过错在于发卡行还是持卡人,决定着双方责任的承担问题。马方平律师将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持卡人,如持卡人无证据证明发卡行有泄露其密码的行为,则推定持卡人泄露了密码;二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如银行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失,则推定持卡人尽到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三是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时,在一定情形下推定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如银行有证据证明或持卡人自述曾经将密码告知他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业务等导致密码被泄露或加大密码泄露可能性的事实,则认定持卡人有泄露密码的行为。

责任承担 格式条款注明持卡风险 银行不能因此免责

储户合同纠纷案,对银行的赔偿责任较难认定,因为证明银行操作存在相关过错比较困难。但据记者梳理案例发现,在实践中,如银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伪卡刷卡交易,可认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苏玉鸿律师也认为,持卡人起诉银行后会取得一定比例的胜诉率,关键在于银行自身的技术避免不了复制卡的产生,“这是银行需要承担起大部分责任的法理基础”。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若储户既没有恶意串通作案,又没有故意泄露密码等信息,在此情况下,就需考虑银行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银行在办卡时会和储户签订相应的协议,上面注明持卡人所需承担的持卡风险。与此同时,在ATM机插卡口也有相应的安全提示。银行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提醒义务,起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并以此试图免责。那么,银行的相关格式条款,是否真的能让其免责呢?对此,不少法官和律师都认为,银行仅凭单方的规定章程或者提醒来证明自己起到了保障安全的义务是不能免责,且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维权建议 短信提醒掌握自己资金动态 尽早留证报警

经记者梳理发现,在已审理的案件中,个人起诉银行获胜的案例并非绝无仅有,并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银行通常被要求对储户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付。

不过在举证方面,储户往往处在弱势。“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这很重要。”苏玉鸿强调,及时报警便于警方及时介入调查取证,同时也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审慎义务。

基于同样的原因,苏玉鸿建议银行卡用户开通短信通知功能,随时掌握有关资金的动态信息。

储户自己必须要保留短信通知、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并交给警方进行调查。此外,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之后,及时联系银行,告知相关情况并要求止付、冻结,这不仅可以控制账户资金损失,也是证明“他人盗刷”的有力证据。

(编辑:郑惠敏)

来源: 法制晚报 蔡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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