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金7000多万受害者上千人 主犯一审判十年
【摘要】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智富惠”运营商和李传星等人“吸金”主要有两招: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出售公司产权;二是以低价充值智富惠加油卡、购物卡为由,疯狂“吸收”顾客的保证金。最终,该公司突然关门,造成投资人的巨额资金无法拿回。
非法吸金7000多万,受害者多达上千人。昨日,“智富惠”运营商福旺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传星在思明法院受到审判,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智富惠”运营商和李传星等人“吸金”主要有两招: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出售公司产权;二是以低价充值智富惠加油卡、购物卡为由,疯狂“吸收”顾客的保证金。最终,该公司突然关门,造成投资人的巨额资金无法拿回。
吸金第1招:出售“智富惠产权”
“智富惠”也曾经在厦门风靡一时,其运营商曾先后推出“一元洗车”、“一元吃比萨”、“一元洗头发”等活动,这些活动也曾让“智富惠”的运营商名噪一时。
不过,风光过后,该公司突然陷入资金无法兑付的窘境。2015年1月13日,厦门福旺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门停业,第二天,厦门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紧接着李传星投案自首。
经查,“智富惠”李传星等人“吸金”最常用的招数就是出售“智富惠产权”。2010年4月,福旺达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推出“智富惠产权”销售项目,通过网络宣传、召开线下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以每份6800元-288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智富惠产权”。会员购买“智富惠产权”后,成为“产权人”,获得1000-2000元不等的,可以在“智富惠”平台上等同现金使用的智币,同时可以对接“智富惠”平台联盟商家,获取该商家的消费返佣。被告单位福旺达公司承诺,产权人每月可以获得平台联盟商家的100%返佣收益,直至产权本金收回。
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5年1月,福旺达公司共向受害人吕先生等上千名“产权人”出售4110份“智富惠产权”,销售金额达7531.2万元。其间,为了吸引更多公众成为会员,福旺达公司将销售产权所得钱款用于返佣贴现、会员活动贴现等各项开支,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智富惠”平台联盟商家返佣仅173.98万元,而福旺达公司支付给产权人的“返佣收益”高达1900万元,收支严重不符。
正是由于收支不符,导致案发时,公司累计亏损2661万多元,并造成被害人损失4752万多元。
吸金第2招:低价卖卡收保证金
李传星等人“吸金”的第2招就是低价卖卡收保证金。
经查,被告单位智淘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注册成立,系福旺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人李传星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该公司。
智淘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惠竞拍”网络拍卖平台,以高价买进购物卡等商品,低价竞拍,承诺每期保证10%中奖率的方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会员缴纳的竞拍保证金等资金,并将会员缴纳的保证金用于福旺达公司、智淘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及项目推广。
实际上,智淘公司成立后,经营持续亏损,其中仅“惠竞拍”业务每期竞拍都会产生100万元左右的巨额亏损,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9日,累计亏损达1346万多元。至2015年1月13日,仅未归还给被害人的资金就达3688万多元。
令投资人气愤的是,在公司没有能力兑付竞拍卡券及返还保证金的情况下,被告人李传星隐瞒公司的真实经济状况,仍决定继续开展“惠竞拍”网络拍卖。竞拍后,共收取会员交纳的竞拍保证金、购买卡券资金547.2万元。
李传星揭秘:“吸”来的钱去哪了?
上千名受害人都关注同一个问题,就是“智富惠”及其相关公司“吸”走的巨额资金去哪儿了?案发后,李传星的供述揭开了这一谜底。
李传星说,“智富惠”销售产权的收入主要使用在福旺达公司的整体运营里面,包括“智富惠”会员推广、广告宣传、硬件采购和技术研发、人员工资、公司办公成本、设备采购等等。
2014年,福旺达公司决定在其他城市推广扩张“智富惠”,在其他城市设点,这样福旺达公司的费用增加很大。2014年5月份,福旺达公司的经营已经非常困难了。
另外,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去哪儿了?李传星说,2015年1月1日卡券拍卖后,“惠竞拍”保证金和拍卖资金用于福旺达公司和智淘公司的日常经营,有部分是偿还购卡使用的信用卡透支款。智淘公司将拍卖卡券钱款用于发工资、零星购卡,还400万元给债权人。
当时,李传星还向智淘公司的财务人员说可以到外面买到更便宜的卡券,让智淘公司的财务人员将400万元转账到自己个人卡,但是,实际情况是其外面的债权人一直讨债,李传星需要钱去偿还个人借款。
2015年1月13日晚,李传星发微信通知福旺达公司、智淘公司管理人员,告知他们“两家公司倒闭了”。
法院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昨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福旺达公司违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7531.2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传星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7531.2万元,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单位智淘公司违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688万多元,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547.2万元,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传星是智淘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隐瞒公司无力还款的事实,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因此,一审判处李传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9万元。
同时,李传星的几名同伙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另外,判决还要求追缴两家被告公司违法所得,用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来源: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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