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如何落地?
【摘要】答应为社区朋友普法,有朋友总结了一个问题:现在区块链项目中,有一类在专门做区块链存证,包括文件、录音录像、照片等。这类项目在国内做,如果希望被法院采用,需要做到什么?
答应为社区朋友普法,有朋友总结了一个问题:现在区块链项目中,有一类在专门做区块链存证,包括文件、录音录像、照片等。这类项目在国内做,如果希望被法院采用,需要做到什么?
这个问题很具体,我们从服务区块链技术落地的经验和观察,提几点个人观点:
1、不可篡改,绝不等于“真实性”
诚然,证据要想被采信必须符合三个性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众人对区块链技术的期待是:用区块链技术在时间上给予确定的表达,在内容上不可篡改。我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公开透明的节点会成为“证据材料”的一种,但是否能成为证据,还需要其他条件。
不可篡改只是“真实性”的一个或有条件,在举证时比较容易被各方认可,但并非充分必要条件。
证据的作用是为了证明事实的存在或者行为的发生,如果全世界都在链上生存,如互联网一样,那么,用区块链的办法来进行取证是最好的办法。如果保险公司需要理赔盗抢险,我们怎么证明自己有被盗抢的行为呢,还是要将他人的行为进行描述,把这个描述转化成链语言,然后在法庭需要的时候提取出来。但这只能保证从一个描述上链开始没有被篡改过,并不能证明:事实确实发生过。与其如此,还不如捡到现场丢失的“一把螺丝刀”上面有嫌疑人的指纹,更有说服力。
我们特别提醒,想采取区块链技术的公证处,珍惜法律给公证行业的荣誉,打破技术崇拜,如若使用技术存证,一定要注意证明的事实确有其事,切勿自己给自己找麻烦,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2、合法性是重点
还记得一次在某金融学院授课,班上有几位大数据公司的老板,聊天时谈及,TA可以帮忙搞定任何你想要的数据,听罢,寒从背起,原来我们的信息泄露的如此“全面”。
做区块链的存证,切勿触及法律红线。其一是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二是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获得共识是全部人的共识,还是社区51%的共识,多数人真的能代替全部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吗?公民个人信息(含行踪轨迹等)即便是本人同意出卖,一旦有人获取信息后对其进行人身侵害,项目方真的不会负责任吗?这些问题,答案也许都是否定的。
3、取证,不是侦查权
社区朋友追加了一个问题,对于电子钱包被黑客盗取如何取证和追责?诉讼时效如何确定?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哪些?成本、时间及建议。
这个问题,一看就是非法律人提出的。
电子钱包被黑客盗取,通常不止一个人的钱包被盗,而是一批人我们称之为:多人受害。这是典型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在公安机关等,不在民间。小时候经常看《侦探柯南》,很喜欢破案的感觉,但你有没有看过《包青天》,对比一下二人的身份,聪慧的你应当可以看出,侦探所在日本境内是合法的,而我国不允许个人从事类似侦探行为,否则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所以,我们并不是拦着大家存有破案的好奇心,是告诫大家,破案的技术和能力在现有条件下,一般民企很难获得(具有海外架构的更不可能让你获得)。咱们也许可以跟一些司法机关合作,输出技术,但不宜进行社会实验,否则,有触犯红线之忧。
4、写在最后....
总是有人苛求我们,律师应该提出:建设性意见。这句话是废话,如果律师都能给你设计产品,那还要产品经理做什么?还要项目方做什么?全社会都在律所门口排队好了,每一个天才的杀手应用都从法律人嘴里吐出来。这根本就是谬误。
法律人的角色只有一个,那就是告诉你行为的边界。
知道了红线和黄线,至于你怎么跳舞是自己的事,能不能引来凤凰也是自己的事。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服务更像保险,我们期待不出风险事件,甚至预防事件发生(因为一旦出险就有成本),出现风险事件马上救人抢险,减少损失。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人毕竟很少很少。
最后提醒一句,别搞什么一边存证一边挖矿的路数,发币和变相发币(上交易所)都是违法行为。
来源: 金评媒专栏作者 肖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