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降规模是头部P2P平台的生死大考
【摘要】备案政策迟迟没有落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头部平台的“块头”还是太大了,监管不得不瞻前顾后。
作者:陈文
双降指的“业务规模不能增长”以及“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该要求是在2017年8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一次予以正式明确的。
各地金融办就“双降”对于辖区内平台多有过窗口指导,部分头部平台的整改效果显著,值得肯定。以深圳投哪网为例,其尽管基本不存在存量违规业务,历史包袱轻,但也为了贯彻监管精神,不断压缩线上存量业务规模,在2018年9月底,平台的待收本金为55.23亿元,较之2017年9月底的88.86亿元同比下降了38%,较之2017年6月底的83.25亿元下降了34%,力度不可谓不大。
然而,更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辖内平台的整改侧重点大多放在违规业务压降以及清零上,而业务规模不得增加这一条执行尺度不一,有部分平台在过去一年多内待收余额还是显著增长了。
因此,在银保监会推出的108条合规检查清单中,才有对“双降”执行的进一步强调,明确称若检查时点的规模总量较2017年6月增长幅度较大,则属于规模控制不到位。监管机构以“规模总量不得较2017年6月有较大增长幅度”替代2017年8月份明确的“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在尺度把握上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留有了空间。但一些新增较多的头部平台为了顺利通过合规检查必须将规模压降,以使得目前规模较之2017年6月没有过高增长。
1.头部平台“块头”太大
对于监管而言,备案政策迟迟没有落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头部平台的“块头”还是太大了,监管不得不瞻前顾后。在备案正式落地之前,可以预料的是头部平台的“双降”必然会由银保监会层面协调制定更为全国统一的压降进度,以确保行业规模总量以及头部平台的个体体量能够控制在政策制定可以更加灵活选择的区间范围内。
此外,头部平台庞大的出借人数量也让监管如芒在背。先前的P2P暴雷潮让民间金融风险演化为社会稳定风险,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单一问题平台的出借人数量动辄几万人、数十万人。诸如上海、深圳等地金融办都开始对辖内平台明确要求压降出借人数量,相对比较之前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就出借人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压降出借人数量无疑更具有更直观的量化可考核性。
无论是从哪方面看,本轮监管压降平台存量规模都将是头部平台的生死大考。
一则体现在企业运营上,先前部分平台在业务拓展上基本靠的是人海战术,只有业务量维持激进增长才能确保畸高的运营成本得以维系,压缩规模意味着必须裁员的不可避免;二则体现在流动性管理上,对于期限错配较为明显的平台而言,新入资金对于存量出借人的到期兑付至关重要,只有期限错配历史包袱小甚至没有的平台才能安全过冬;三则体现在逾期项目防控和消化处置上,对于逾期率过高而又不具备逾期项目处置能力的平台而言,先前只有通过规模的持续扩张才能把高逾期率、高坏账率变成低位的不良率,维持平台的正常运行。
2. 压降规模促行业洗牌加速
可以说,压降业务规模将极大加速行业的洗牌速度,而行业必要的洗牌将是监管政策明确落地的先决条件,真正优质的头部平台有望在这场洗牌中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竞争力。以投哪网为代表的部分头部平台先知先觉,主动业务规模压降的成功经验无疑值得学习,其经验主要在于如下几点:一是精准定位为金融科技企业,强调科技研发的投入,投哪网在2017年的研发支出近6000万元,为2015年支出的4倍左右,大手笔的研发投入将网络借贷业务由劳动力密集型转变成真正的技术密集型,使得平台在业务规模压缩扩展方面进退自如;二是严格根据底层资产期限设计出借工具期限,鼓励出借人参与更长期限的出借工具,尽管客户的流动性体验有所下降,但这却是平台在降低待收本金余额的同时成功抵御暴雷潮的利器;三是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耕耘车辆抵押借款市场,控制车辆抵押率(车辆价值与借款本金之比)在0.72以内,对于12个月以上期限的标的采取等额还本付息方式,车辆残值的下降速度低于出借人待收金额的下降速度,从而实现对于坏账风险的有效把控。
3. P2P的两条出路
事实上,主动为之还算是被动为之,降低规模都将是短期之内P2P合规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P2P的备案仍悬而未决,可以预想的有两条出路:
一是P2P行业不复存在,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取代P2P网络借贷。然而如果以网络小贷取代P2P,所有存量P2P债权将由新设的网络小贷主体承接。目前,银保监会就网络小贷的全国统一监管办法仍未出台,但杠杆监管的强化无可回避。P2P转型网络小贷过程中面临的最为突出问题就是新设立的、承接原P2P债权关系的网络小贷主体如何补充足额实缴注册资本金。为了转型网络小贷后减少需要追加的实缴资本金,头部平台在当下也必须有进度的压缩存量业务规模。
二是P2P行业备案落地,P2P监管中引入杠杆监管也将是一种可能。早期P2P监管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为了突出P2P信息中介地位,防止市场错误解读。但并非只有信用中介才适用杠杆监管。2010年6月,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实质上就是杠杆监管的理念。对于监管而言,整个金融市场都在强调去杠杆,但实质上对从事金融业务的P2P却没有任何杠杆约束。“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做P2P也需要通过资本金监管要求强化其抗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如果备案后就杠杆监管作出规定,则当前降低业务规模也将构成头部平台的理想选择。
作者系百舸新金融智库创始人,北京大学新金融和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于2018年12月12日首发于“法治周末 思想市场”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