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大部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要求指出,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
自2015年启动实施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以来,成果显著,一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合作社发展起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运行机制日益完善,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
受此利好消息影响,早间股市开盘之后,乡村振兴板块一路上扬,多只股票涨幅靠前。
何为土地经营权入股?
所谓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或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通过这项改革可以同时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有利于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以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该政策最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农业部随后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江苏省武进区、浙江省桐庐县、山东省青州市、重庆市涪陵区、四川省崇州市、贵州省盘州市等7个县(市、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下,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农户所有。农户以经营权入股,但承包权仍在手中,这样一来,就确保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不会成为“失地农民”。
土地经营权入股,丰富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促进了土地连片经营,方便统一耕作,有利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拓了农民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帮助农民更好地转移就业。
模式探索
从试点区的情况来看,“保底收益+分红”是目前普遍实行和被接受的方式。此次《意见》也指出,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这一做法符合现实国情和农村实际,应予以坚持。但从试点区反馈结果来看,也出现很多问题。部分试点地区存在“入股出租化”的倾向,入股农户的最主要收益是保底收益(相当于租金水平),分红往往成为象征性的。
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农户以经营权入股就成为了企业的股东,在分享红利的同时也应承担风险,同时也要接受“无利润不分红”的铁律,这显然与“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模式相互矛盾。
针对此问题,此次《意见》提出三种解决方法:
一是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
二是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三是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在总结之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规则和模式的深入优化,随着各项政策的完善,土地流转将迎来规范化发展,相关企业有望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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