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如何切分消费金融蛋糕:三大模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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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袋研究院 原创  ·  2019-03-18 15:16
信托如何切分消费金融蛋糕:三大模式详解	 - 金评媒
作者: 麻袋研究院   

2019年“两会”,促进消费平稳增长的话题再度引发关注。

消费金融作为促进消费增长的强动力,虽在过去一年经历了强监管的阵痛,但有望在2019年迎来新一轮爆发期。

消费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机构资金的助力。在众多参与消费金融的机构主体中,麻袋研究院选取信托+消费金融的合作模式进行详细解析,分析信托公司参与消金的现状,并就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的优劣势做一简评。

一、消费金融业态综述

参与消费金融业态的持牌机构主体主要有四类,分别为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及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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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角度,参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助贷与联合贷款。2017年12月,监管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首次对助贷业务进行了规范,指出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而2019年开年以来,浙江、上海等地先后就联合贷释放监管信号,剑指民营银行、城商行“资金跨省”等违规操作。

从消费金融公司角度,麻袋研究院此前曾在一文中就消金公司增资潮现象指出,产生的动机是由于这些消金公司业务快速增长,但受制于最大杠杆倍数为10倍的规定。消费金融作为持牌系“正规军”,归属银保监会监管,因此其杠杆率会遵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10%-12%,对应杠杆率约为8-10倍。

从小贷公司(网络小贷)角度,同消费金融公司类似,小贷及网络小贷公司参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依然受制于杠杆率因素,其杠杆率由各地监管分别规定,多位于0.5-3倍区间。

二、信托业发展现状

从上一节可以看出,银行、消金公司、小贷公司分别存在不同的杠杆约束。而信托既不存在类似消金、小贷等公司的严格杠杆约束,也不存在地区性银行放款的地域约束。

信托业起源于国外,在我国发展约有四十年的历史,其存在的主要使命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按照资金类型,可以划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而资金信托的分类较为多样化,按照委托人数的不同,可划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按照信托公司的责任划分,又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事务类信托归属于被动管理信托类别,其主要内容涵盖了家族信托、消费信托和企业年金信托,具体框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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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托资产的来源结构看,近年来,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不断下降,而集合资金信托及管理财产信托不断上升,2018年Q3的比例分别为44.31%、39.93%和15.75%,资金信托的占比仍大幅高于财产信托。

从信托产品的功能方向来看,融资类、投资类、事务管理类产品呈现三足鼎立之势。近年来,以银信合作为代表的融资类产品占比逐年下降,而事务管理类自2017年第三季度首次达到52.26%的占比以来,牢牢把控了半壁江山。最近一期公开数据显示,事务管理类产品占比为58.82%。上图归属于事务类信托的消费信托,即为信托业与消金合作的模式之一。

三、信托与互联网消金的合作主要模式综述

本节就信托+消费金融合作的主要模式做一解析:

1. 消费信托模式

2014年年初,中信信托推出的“嘉丽泽国际健康岛消费信托项目”被认为是国内消费信托的起点。以中信信托为例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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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在消费信托模式中,有三类主要参与方:投资者(消费者)、信托公司及产业方,产业方指代的是消费金融供应商、服务方等。

各方行为解析如下:投资者购买消费信托产品,随之信托资金由信托公司交付至产业方,产业方向投资者(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养等。而信托资金又区分为消费金及保证金两类,产品到期后,消费金作为投资者(消费者)获取商品、享受服务的“代价”被支付出去,而保证金这部分则被信托公司运用并获取收益,在到期之后“返还”给投资者。

以中信信托与吴晓波联合推出的“一千零一夜”产品为例,该产品每份1001元,期限1年,包括298元会籍费和703元保证金。其中,298元会籍费即为“消费金”,到期后返还的部分仅包括保证金,不包括消费金。由此可见,此类产品既具有消费功能,亦具有理财属性。

2.  贷款发放模式

贷款发放模式为典型信托参与消费金融助贷的模式,根据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同,又可以区分为直接贷款与受托支付模式。

(1)直接贷款

在直接贷款模式中,参与主体包括信托公司、消费者、消费平台及投资者四方。直接贷款与消费信托模式对比可以看出,后者消费者与投资者实质上为同一人,而前者则为不同主体。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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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流程中,由信托公司发起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再由该计划向消费者发放贷款。消费者使用贷款资金向消费平台支付商品或服务款项。此后,消费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消费者按期还款,信托公司从成立的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收益中收取管理费。而投资者层面,则是由投资者向信托公司委托资金,到期后由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受托支付

直接贷款与受托支付模式的大部分流程相同,差异化的地方在于发放贷款的对象。前者由信托计划“直接”发放给消费者,而后者则发放给消费平台,相比前者更加强调场景的真实性,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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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两种贷款发放模式的区别在于发放对象:消费者或消费平台。在此过程中,信托平台作为贷款发放的主体,向消费者或消费平台提供了资金。而消费平台则充当了“导流”的角色,因而对其获客能力、客户身份识别等具有较高要求。

3. 流贷模式

流贷模式的与前面几种模式的差异,在于其增加了一个参与主体——持牌消金机构。一个普通的流贷模式按照路径1,信托公司发起的信托计划发放贷款给消金机构,此后再由消金机构将消费贷款发放给消费者用于消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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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路径2则加入了ABS作为参与方,由信托计划将消费信贷资产打包后,合格投资人可通过交易市场进行认购。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兴业消费金融于2018年11月发行的产品——兴晴2018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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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交易结构中,“兴业系”参与主体各自承担了不同的角色:

兴业信托:作为受托机构,设立“兴晴2018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兴业信托将发行以信托财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募集资金净额支付给发起机构。

兴业消费金融: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发起机构,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兴业信托,此后接受兴业信托的信托对价;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兴业消费金融将接受兴业信托的委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池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兴业银行: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提供保管服务。

一位业内人士对麻袋研究院表示,当前直接贷款模式和受托支付模式,均为信托作为资金方参与消费金融业务的主流模式,而流贷模式则较为边缘化。尤其是近一年来,由于监管收紧原因,消费金融ABS的发行量锐减。尽管存在京东金融发行10亿规模信贷类ABN,但这种新型方式尚未成为主流。

四、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现状

根据信托业协会数据,目前已经有二十多家信托公司参与到消费金融业务中,其中外贸信托、云南信托、中航信托等消费金融的业务已过亿。麻袋研究院选取其中5家信托,展示其主要合作客户及上一年度净利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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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信托公司发展风格各异,例如云南信托一直将消费金融业务置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高度,开发了普惠星辰系统,并作为核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电子签章、数据互联、资金清算等现代金融科技功能;中融信托于2017年1月开发了自主知识产权的牧羊犬系统,在自主风控能力与主动管理能力方面均有所提升;而外贸信托,作为最早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之一,亦在消费金融业务上频频发力,据知情人士透露,“外贸信托近期一直在招兵买马、扩充人才,希望尽快搭建起自己的风控队伍。”

截至2018年11月23日,云南信托消费金融业务的放款突破1000万笔,放款金额逾385亿元;截至2018年10月31日,中融信托消费金融放款超过500多万笔,放款金额超200亿元;上述5家信托公司连同中泰信托,均已在放款金额上突破了百亿大关。

除了自主开发风控系统,亦有四家信托公司接入了人行征信,包括:外贸信托、中航信托、渤海信托和云南信托,为自主风控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五、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的机遇与挑战

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业务,既存在机遇,亦将面临挑战。

持牌是信托机构的最大优势,能够在监管框架内将业务形成规模,且存在接入人行征信的可能。在与消费金融合作模式方面较为灵活多变。

而劣势也显而易见,某业内人士指出:“信托公司天然具有消金人员的稀缺性,这就导致了其想要做大和做强,是十分不容易的。因此,信托公司想要发展这块业务,应当由公司在战略层面给予支持,自上而下推动消金业务发展。”

此外,风控水平亦是掣肘信托发展消金业务的影响因素之一。目前,在消金业务开展方面拥有自主风控系统的信托公司是少数,而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的信托公司亦是少数。

观察2019年前三个月,除了政策方面对消费金融的促进,亦存在信托业发展的利好,例如信托 “公募化”已经提上议程等。根据艾瑞咨询预测,2020年消费金融规模有望超过12万亿,信托如何切分消费金融大蛋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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