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不处理出借人的提现申请,将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易通贷”平台在借款人偿还借款、出借人提出提现申请后,不处理出借人的提现申请,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违约金。
“易通贷”平台在借款人偿还借款、出借人提出提现申请后,不处理出借人的提现申请,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违约金。
案情简要:
网络贷款平台“易通贷”由被告北京易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原告邱广林诉称,2015年6月30日,原告通过电脑搜索到被告“易通贷”平台,被告承诺用户申请提现后,被告在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用户银行账户。原告先后投资到被告公司411728.66元。被告一开始还是遵守承诺,按期提现,到了2018年8月8日,原告申请提现时,被告无法给用户提现,原告催告后,被告一直无法履行,到了2018年8月18号,原告已经无法再电话联系到被告。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负责运营“易贷通”网络贷款平台,原告是该平台的用户。用户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后进行充值,然后可以利用充值的额度向被告在“易通贷”平台上提供的借款人融资项目出借资金。待出借的资金到期后,借款人将所借资金及利息偿还至出借人的“易通贷”账户,出借人如需继续投资,则可以使用账户内的额度继续出借资金,如出借人需要提现,则可在该平台上提出提现申请,被告将可提现额度对应的金额支付至出借人绑定的银行卡内。
被告作为居间方及网络贷款平台“易通贷”的经营者,应当在借款人偿还借款,出借人提出提现申请后将对应的货币金额给付出借人。截止到2018年12月21日,实名认证为邱广林的“易通贷”账户可提现额度为137057.12元,被告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原告137057.12元。现原告提出提现申请后,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冻结原告资金存在合理理由,被告至今并未给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情况,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11.85%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酌定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给付137057.12元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易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邱广林137057.12元,并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给付违约金。
索引案例:
邱广林与北京易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冀0684民初3455号,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点评:
借款人偿还借款后,意味着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网贷平台资金存管要求,借款人还款时,还款资金从借款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借款人子账户和出借人子账户均是网贷平台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的子账户,该子账户仅为具备记账功能的虚拟账户。网贷平台资金存管汇总账户是存管银行为网贷平台开立的,户名为网贷平台的公司名称。出借人向网贷平台申请提现,网贷平台向存管银行发出指令后,由存管银行将资金从网贷平台账户划拨至出借人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出借人向网贷平台提出提现申请,网贷平台应当按照约定向存管银行发出指令,将对应的货币金额支付给出借人。网贷平台逾期不处理,致使出借人无法将可提现金额提现至银行卡,给出借人造成了损失,网贷平台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并按照违约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结尾语:2019年4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2019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北京易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贷平台”)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经过前期大量调查取证工作,2019年4月16日对易通贷平台法人、实际控制人王某等二十六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 法眼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