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汇传销案二审维持原判:张天明获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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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5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光巷陌  ·  2019-05-10 15:44
善心汇传销案二审维持原判:张天明获刑17年 - 金评媒
来源: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2016年3月起,张天明、燕吉利、查方胜、宋文军等人以“众扶互生系统”为依托,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骗取财物,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心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会员的获利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期会员投入的资金。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宋文军等10名被告人通过加入公司在张天明的安排下,开展传销活动,并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收取巨额费用。

2016年5月起,查方胜、张天生、贺智英、ZHANGTIANYU(新加坡籍)、阎莉、林千平、韩明、于洪玉等8名被告人先后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多种方式发展下线、接单护盘,为“善心汇”公司删除网络负面信息、拍摄宣传片。至案发,查方胜共发展下线会员25595人,下级网络24层。

被告人林明慧、张泽文明知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仍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分别达1.2亿元、1300万余元。

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

此外,公安机关对“善心汇”传销活动立案侦查后,张天明等人通过“善心汇”公司微信群煽动600余名会员于2017年6月9日至11日先后到有关公共场所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请愿示威,提出违法要求,拒不听从治安管理人员的劝导,抗拒、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告人查方胜在张天明的安排下负责在长沙市的聚集活动,查方胜又安排被告人韩明为现场负责人。

2018年12月14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天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被告人查方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宋文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林明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其他26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林明慧等24人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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