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提门槛: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第三方平台戴“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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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银保监会向业内保险机构下发最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阐释互联网保险业务含义及适用范围、经营条件,同时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鼓励业务创新,建立监管处罚机制。

  逗儿胖  ·  2019-12-16 10:20
互联网保险新规提门槛: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第三方平台戴“紧箍咒” - 金评媒
来源: 蓝鲸财经   

近日,银保监会向业内保险机构下发最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阐释互联网保险业务含义及适用范围、经营条件,同时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鼓励业务创新,建立监管处罚机制。

颇受业界关注的是,《办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给出更为清晰的定位,只可宣传营销不可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强调机构持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疏堵结合、松弛有度,从多方面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

经营原则划“三大不得”禁区,源头管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从定义来看,《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经营原则方面,《办法》划分出三大“不得”:一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得超出经营许可或业务备案的经营范围;二是保险机构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不能有效管控风险的,不得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三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业务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指出,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线下面对面、在线交流、语音通话、电话销售、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保险咨询和销售活动,向投保人提供互联网投保链接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但产品销售区域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类型有关保险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自营网络平台的经营条件,包括“持牌展业”;对保险机构设立或新增自营网络平台也提出具体要求,需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授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明确需要“持证上岗”。

只可营销宣传,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越界从事保险销售业务

监管如何定义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销售,成为业内关注重点。

从最新《办法》来看,内容中已经没有“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概念,根据不同平台不同的功能定位,进一步细分为三类: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并拟定不同的监管规则。

保险中介机构和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的机构要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譬如,在宣传工作中不得使用“XX 保险” 或“XX 保险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类别的字样。

根据要求,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保险销售、保险咨询、保费试算、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行为一律被禁止。

营销过程中,保险机构应强化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营销宣传页面应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产品,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客户容易忽视的内容。

保险机构发现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应立即停止合作、撤销授权,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松弛有度进行管理的同时,监管也对互联网保险可以跨区域销售的险种范围进行调整,包括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储蓄属性较强的养老年金保险纳入。

提高产品适配性,明令禁止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行为

此外,《办法》也从产品选择、销售管理、服务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详述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

销售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对于客户,保险公司应采取合适手段提高产品适配性,建立健全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销售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向客户做好风险提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默认勾选、捆绑销售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服务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工作机制和办事流程,搭建“线上+线下”两条服务线;积极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

针对保险中介机构,《办法》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利用贴近客户的优势,建立完善相关保险领域数据库,从客户需求出发,联合保险公司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并开展风险和健康管理、防灾减损等服务。

不过,保险中介机构网销保险产品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和区域范围。保险中介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相关业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确保权利义务和职责明确,提供服务专栏服务。 

来源: 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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