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莫碰校园贷!珍惜最高法给的这个机会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意见》)。
据@中国新闻网 报道,《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据悉,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有所不同。
被执行人指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
只有在出现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等特定行为,才会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对本人的信誉系统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限制高消费等。
得知这一消息,有网友一开始表示不解:
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其实很妙: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坚持贯彻这两项制度。与此同时,我们意识到,一方面,随着这两项制度功能越来越强大,对被执行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
《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意见》还明确,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时间。
而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此次,《意见》明确,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意见》中明确的做法,不少网友点赞: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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