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P2P倒闭潮 细则需考虑柔性监管
【摘要】导语:“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终于迎来了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在发展方向得以指明后,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将开启新一轮洗牌。
导语:“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终于迎来了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在发展方向得以指明后,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将开启新一轮洗牌。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方向进行指导。
同时,《指导意见》对“一行三会”进行明确分工:央行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及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
究竟《指导意见》将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正规化”后的P2P公司,未来将出现何种分化?此前在互联网金融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面临什么挑战?在制定细则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该注意什么?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鹰、互联网金融千人会(IFC1000)轮值主席唐彬,以及国资背景P2P平台公司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
对于后续配套的细则,央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尚无时间表,正在抓紧制定中,并将“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对于监管细则的制定,黄鹰强调,央行作为主导方,需注意协调各部委和地方金融办的分工,自律组织则需要在制定过程中多与市场主体磋商,“让这些细则尽可能符合市场规律,令规则能够形成善治”。
【众多专家表示:细则需考虑柔性监管】
《指导意见》下发后,存量平台公司将出现何种分化?接下来是否会出现一波P2P平台倒闭潮?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总体符合市场主导,政策助力,包容发展原则,而配套措施关键在于能否接地气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监管需要拥抱互联网精神,打破出身论,柔性监管,对此多为业内专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黄鹰:有一些做得不规范的平台需要整改。进一步的规范措施,还需要各部委再出具体细则,以细则规定的程度以及实施的力度。如果下猛药,那肯定是会出现倒闭潮的。但是为了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可能会用一种缓和的方式,慢慢解决这些问题,防止倒闭潮的出现。
唐彬:《指导意见》的公布,意味着国家开始重视P2P的托管业务,但P2P托管只能降低平台跑路风险,无法控制贷款人资金投向,自然也无法负责坏账赔偿。所以P2P平台资金投向的安全,才是P2P平台的核心能力所在。在这一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都起不到作用,需要从风险评估,产品登记、信息披露等行业自律的角度来解决。
周治翰:行业洗牌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实力较弱的P2P平台将被洗牌出局。其原因是《指导意见》提高了行业门槛,进一步明确了网站备案、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要求。例如,P2P平台应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等规定。特别是要求资金由银行托管的规定,是比较严厉的。
【未来不同监管部门出台的细则该注意哪些?】
黄鹰表示,央行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导方,细则的制定过程中需注意协调各部委和地方金融办的分工;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要在制定过程中多和市场主体磋商,让这些细则尽可能符合市场规律,令规则能够形成善治,而不是只是为了应对满足行政的要求。
唐彬也表示,《指导意见》总体符合市场主导,政策助力,包容发展原则,而配套措施关键在于能否接地气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例如,因为总体而言银行无大兴趣,也无快速响应能力支持P2P托管,第十四条落地时,如果硬性规定只能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存管,那么这样的细则既不符合网贷市场现有实际,更不利于未来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无疑是金融,但互联网金融的特色和生命力却在互联网。是互联网,而不是传统金融在推动中国金融升级。监管也要创新,要拥抱互联网精神,打破出身论,柔性监管。
【专家:“另有规定”存弹性空间】
P2P公司的资金托管,本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先行一步。不过《指导意见》第十四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指导意见》是否会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托管业务产生大规模影响?该怎么理解文件中的“另有规定”?
对此,黄鹰表示,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于资金安全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其合理性。“另有规定”其实就是一个弹性空间,让P2P平台自主选择,是在银行托管还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
之前的银行做完资金托管后,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愿意做这项业务了。一方面因为银行的系统逐渐开始能够支持存管的业务,同时,银行也有越来越多的经验,以防范风险。另一方面,托管业务能够带来新的增长点。银行可以通过这个接口,把整个P2P做得更规范,降低行业风险。同时,P2P平台在银行做存管并不影响第三方的托管,二者可以并存。
唐彬表示,P2P行业只有采用强制资金托管机制才能有效降低平台跑路风险,银行加入P2P托管的阵营是好事情,因为P2P公司多了一个选择。
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业不是托管,对这块业务的重视程度不高,在业务考核上也不是重点。银行虽有品牌优势,但他们很难完全以用户为中心,反应速度也跟不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同时,银行偏保守,也不愿意为P2P行业承担风险,中国有上千家银行,但是目前为P2P平台做资金存管的仅有10家左右,即使第十四条要硬性落地,银行的速度也未必跟得上。
所以,如果银行真的要做,就需要提高对于业务的重视程度,提升自己响应P2P托管服务的速度和能力。
周治翰则称:“另有规定”为未来出台相关监管政策留有余地。银行的支付结算渠道安全性、私密性更好,额度更大。该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权,防止投资者个人隐私泄露,以及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的财产构成欺诈性剥夺。相比之下,在小额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更加方便。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各有优劣,未来,P2P也可能借鉴券商“登记中心”+“结算中心”的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