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P2P平台债权转让的法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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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作为一个舶来品,被引入国内后,国内网贷平台在其“点对点”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以宜信为代表的网贷平台首创了“债权转让模式”,又被称作“专业放款人”模式。这种模式下,专业放款人(平台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出借资金取得债权;平台将债权进行拆分包装成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出让给投资人。

  今融指南  ·  2016-08-20 18:00
细数P2P平台债权转让的法律缺陷   - 金评媒
作者: 今融指南   

        P2P作为一个舶来品,被引入国内后,国内网贷平台在其“点对点”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以宜信为代表的网贷平台首创了“债权转让模式”,又被称作“专业放款人”模式。这种模式下,专业放款人(平台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出借资金取得债权;平台将债权进行拆分包装成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出让给投资人。

 债权转让模式较之“点对点”模式很好地解决了投资人与借款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同时可以使业务规模易于量化,受到P2P平台的追捧。目前国内七成以上平台采用这种模式开展业务。

 但是债权转让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和道德风险,自诞生以来就伴有极大争议。下面我们细数P2P平台债权转让的法律缺陷:

 1、专业放款人和平台的关联关系,给平台自融和庞氏骗局提供运作土壤。投资人受让专业放款人债权,受让款汇集到专业放款人账户,而专业放贷人与P2P平台的关联关系,一旦资金没有妥善管理,极易造成自融或者庞氏骗局。

 2、专业放款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承担信用中介作用。专业放款人在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的过程中,无形之中承担了信用中介作用,这与P2P平台信息中介要求相矛盾。

 3、容易出现虚假债权以及债权重复转让问题。对于投资人而言,难以知晓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债权是否重复转让,在目前信息披露不完善条件下,容易产生虚假债权和重复转让风险。

 4、专业放款人账户形成了资金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专业放款人通常先于投资人收到借款人的还款,专业放款人收到还款和返还给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时间差有资金池嫌疑。

 5、部分平台利用这种模式形成杠杆。接第四点,专业放款人在收到借款人还款后,没有第一时间向投资人兑现,而是拿着这笔钱形成新的债权。于是杠杆就此形成。

 6、通知债务人往往流于形式,债权转让有无效嫌疑。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考虑到追款过程面临的种种问题,目前各大平台惯常做法要不在合同中约定不通知即生效、要不通知流于形式,有的平台甚至干脆不提及这回事。

P2P平台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管理层也是早有意识到。20158月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2015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直接借贷”,显然不包括债权转让。20164月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重点整治红线包括“违规债权转让”。

考虑到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缺陷以及监管层的态度,我们认为债权转让被叫停是迟早的事情。鉴于该模式对我国P2P行业发展的意义以及在P2P行业内使用的广泛程度,我们认为管理层不会“一刀切”式禁止。未来极有可能的模式为:政府引导下的专业机构(比如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债权转让模式。毕竟将专业机构形成的流动性差的资产盘活本身就是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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