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管细则 不可忽略的误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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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客观来讲,《办法》内容确实是严苛了一些,然而,对整个P2P网贷行业来说,并非网络上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在《办法》的“杀威棒”下,中式P2P网贷正在褪去光泽,或者是旧论重提过分渲染网贷“寒冬论”。因此避免对《办法》误读,只有对《办法》做正解是关键。

  小易  ·  2016-09-02 08:05
P2P网贷监管细则 不可忽略的误读部分 - 金评媒
作者: 小易   

关于P2P网贷监管的事情,随着8月24日,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文宣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落地开始,从总纲到细则,总算有了一套完备的监管政策导引机制,使P2P网贷可以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监管良好氛围下,昂首阔步毫无顾忌的大胆向正规化的发展轨道挺进。

对于这部代表着P2P网贷监管细则性文件的《办法》,由于其内容的严谨以及严苛性,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细则。在不少专业人士以及媒体人士看来,认为《办法》将会导致九成以上的P2P网贷面临业务整顿。当然,也有人乐观看待此事,表示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以及“无序发展”将会从此彻底休矣,网贷行业良好的生态圈也将由此正式成型!

众所周知,从监管靴子落地,到完备的监管政策指引上马,已经历时超过1年多时间。在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份文件,被业界一致认定为是P2P网贷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也即行业的框架式布局。同年12月28日,与《指导意见》纲领文件相呼应的,代表了网贷行业执行的细则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探讨八个月后,2016年8月24日,其正式版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由四部委联合宣布正式落地。

至此,按理说,P2P网贷监管的“规矩”全有了,接下来,应该顺理成章的成其“方圆”了。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大范围的争议却才刚刚开始。

目前让人们争议颇多的问题几乎都停留在了《办法》的一些细节性内容制定是否合理上。国内AAA信用P2P网贷平台安心贷分析师认为,客观来讲,《办法》内容确实是严苛了一些,然而,对整个P2P网贷行业来说,并非网络上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在《办法》的“杀威棒”下,中式P2P网贷正在褪去光泽,或者是旧论重提过分渲染网贷“寒冬论”。安心贷分析师同时表示,避免对《办法》误读,只有对《办法》做正解是关键。

《办法》都涉及到了哪些令行业内“抢眼球”的关键内容呢?且随安心贷小编为您全程解读。

系统来看,《办法》共分为8章47条,内容主旨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现在我们避重就轻,以大家关注最多,争议频繁的“焦点”部分来谈:

明确“13项禁止行为” 不得“债权转让”莫误读

《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列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的“13项禁止行为”,也称“13条监管红线”。被认定为确立了P2P网贷平台运营的专注性。

内容具体规定为,不得:1、自融;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资金池);3、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虚构、夸大,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股权众筹。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如上“13项禁止行为”中,最容易被误读的一项系“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这在一些人看来,看到不得“债权转让”的字眼,第一反应就是今后P2P网贷平台不允许有债权转让业务了!因为此前确实是这么被否定的。《办法》是不是也是这样呢?

再看仔细一点,实际上,在《办法》为债权转让设定的范围中,来自P2P网贷平台普通的债权转让并没有被“封杀”在列。这无不让大家立马舒口气。看来,监管在债权转让上并未“一刀切”,而是分门别类的,就事论事的,具体情况具体看待。否则,P2P网贷模式的“灵活性”这一大优势就要彻底被泯灭掉了。

贷款限额 监管为P2P网贷使出的最强“杀威棒”?

《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其中,规定了网贷平台允许的借款人贷款限额。

具体要求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于这条规定,业内称其为80%以上抵押类业务都要因此暂停,这也正是一些业界人士认为的网贷“寒冬论”的最大发酵点。

然而,在专业人士看来,监管为何要对P2P网贷使出这么一记“杀威棒”,关键原因不在于要杀P2P网贷的“威”,而是在于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事件频发。也正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时,特别强调的“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那样。同时,用安心贷分析师曾表述过的一句话来解释就是,根据国家监管层对P2P网贷平台金融信息中介的定位来看,一旦P2P网贷平台作为金融信息中介的身份存在,毫无疑问,承担投资风险的很大责任落到投资者本人身上,而《办法》的这一规定,实则也是在为投资人降低投资风险考虑。

银行存管是“银行直存” 都看明白了吗?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这是关键的一条,也是最容易被忽视和忽悠的一条。

根据近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现有的资金存管模式,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提出:“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这将意味监管对资金联合存管模式不认可。在业界人士看来,意见稿若实施就等于对第三方联合存管“判死刑”。

据悉,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

其中,直接存管是目前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银行一般会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银行直连是指P2P网贷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

而联合存管是“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由此来看,在网贷平台和银行存管的界定上,今后这类模式都不行了。

不是ICP备案 而是最大拦路虎“ICP许可证”

《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而在银监会近日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网贷平台接入银行存管应获得通信主管部门认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ICP经营许可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两千多家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中,虽然目前绝大部分平台都进行了ICP备案,但获得ICP许可证的平台只有34家。

这对P2P网贷全行业的平台来说,“ICP许可证”这条拦路虎不拿下,不管你平台运营实力有多强,谁也甭想踏上通往P2P网贷的这条林荫道。作为网贷平台,如不在这上面下点功夫并拿出诚意来,等待的命运恐怕只有,要么中途折返,要么原地被“吃掉”。

综上所述,P2P网贷监管《办法》正如一把双刃剑,任何在刀尖上跳舞的行为都将是非常危险的,希望网贷同仁都能正确理解,严格执行,并自查自纠,悉心完善。只有这样,网贷行业的春光灿烂你才有机会分享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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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易

P2P网贷资深评论人,安心贷品牌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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