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思考
【摘要】随着网贷平台暂行办法的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对行业的影响又激起千层浪。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监管文件,总结了一些监管趋势并提出未来法律监管的若干建议。
随着网贷平台暂行办法的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对行业的影响又激起千层浪。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监管文件,总结了一些监管趋势并提出未来法律监管的若干建议。
在2010年至今的几年时间内,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政策竟也有几十项之多。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之后是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8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是关于P2P行业的第一个监管文件。2012-2014年,还出台了关于支付的若干文件,如《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及起草说明》,《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保险领域,2014年,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到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对P2P进行了整体规制。
从以上梳理中,笔者总结出来现有法律监管的主要特点:
首先,监管法律不够明确,法律规制层级非常低,法律规制没有系统化。我国目前缺乏比较完整、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亟须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征信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基础性法律规范有待制订或完善。在传统的《电子商务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虽然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但在法律层级上看,该意见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而其他一些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也都没有上升到规章层面,新近出台的网贷平台管理办法也是暂行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上述监管文件主要集中在支付、P2P、保险、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等方面,尚缺乏众筹、基金、信托、消费金融等全方位的法律监管。
其次,监管文件反应行业问题现状,指引未来发展方向。从上述梳理不难看出,P2P存在的问题最多,涉及的违法犯罪情形也很多,反映了这个行业的普遍问题。同时,支付领域、互联网保险领域等新兴行业成为监管的重点。此外,法律监管日趋严厉,最新出台的网贷平台暂行办法,通过贷款额度限制行业,共有13项禁止性措施。这就意味着只有消费金融、小额信贷、小微贷、汽车抵押贷符合监管要求,而大额企业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都将面临合规问题。可见,监管政策的出台无疑是行业发展的风向标。随着资金存管、机构备案等配套制度出台,规模小的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而大型网贷平台也得面对业务调整和转型的挑战。透视监管文件,不难看出,行业未来的发展重点一是消费金融将成为巨大蓝海。二是风控是行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三是,金融科技才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制胜点,其强调的技术赋能金融其实只是开端,技术让金融更好地服务和推动商业和生活才是真正发展的方向。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提出未来法律监管的几点建议:
第一、提高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层级,加强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加快制定法律法规,例如针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等,针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此外,还要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补充和提升专项法规效力层级两方面的问题。比如出台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来统一规制。
第二、 注重监管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政府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具有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要加强风险管控,并且对于重点的行为要进行监管,设置红线不许逾越。出台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范围和禁止性行为,以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我们今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态度同样有可能为中国未来的金融体制开拓新的道路。笔者认为,整个来讲金融业的政策是鼓励科技的应用,而不是限制创新的步伐,也要跟上时代与科技的脚步。因此,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将是一对永远不会消亡的命题,而我们当前的首要之务则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而非轻言刑法的积极介入。
第三,深化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系统化。
法律监管在监管对象上要更加全面,在监管内容上要更加明确,保护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比如银行,保险,信托,电商以及与互金企业的关系等方面的政策也必将逐渐出台和完善。监管内容上,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随着各部门指导意见的出台,随着网贷平台监管办法的出台,配套的各种实施细则及关联行业的相关政策必将随之涌现。虽然还远未到位,但是这个全面化、系统化的趋势已经是明晰起来。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来看,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对于互联网金融以及余额宝的问题重申“互联网的金融业务发展也算是一个新事物,所以过去的政策、监管、调控,各个方面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迸一步完善。相信未来法律监管和行业发展会互相积极影响,使得互联网金融造福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