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业“去担保化”之我见
【摘要】对于P2P平台而言,担保模式可以为平台增信,满足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需求;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多了一份收入来源——担保费用。
在中国,投资者由于缺乏必要的投资知识,过分强调投资的安全性;P2P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业态,如何取信于投资人是很多P2P平台展开业务的关键。在此背景下,担保模式应运而生,可以这么说,有无担保是很多投资人选择平台的一个重要依据,担保几乎成为了P2P平台的标配。
在上述一团和气,多方互赢的背景下监管层为什么要提出去担保化呢?我们认为监管层之所以提出去担保化,固然有市场自身要求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真正的有效降低风险,具体来看,主要原因如下:
一,金融市场本身就是收益和风险并存的,本息担保模式极易扭曲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引发道德风险。
二,担保公司制约P2P行业发展壮大。随着网贷交易量指数级增长,担保公司担保的额度及实际履约能力的限制已不能给P2P平台投资人带来有效担保,从而制约P2P行业发展壮大。
三,风险交叉传递。P2P和担保公司作为传统金融的两大重要补充,均属新型事物,P2P行业高违约率和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欠缺之间的矛盾极易造成风险相互传递。
四,相当部分的P2P平台,是由担保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设立的,其与关联担保公司的股权关系,容易迷惑投资人。
五,去担保化可以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资金成本。P2P平台借款人资金成本居高不下,其中担保成本是很重要的组成部门。一旦取消担保,将大大降低借款人的资金成本。
监管层早在2014年就有去担保化的论调。在一次论坛会议上,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明确表示,“平台自身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2015年更是把“去担保化”提升到法律层面来要求。2015年7月份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8月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指出P2P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即不能提供担保。地方政府方面,2016年4月广州市发布至今为止最为严厉的去担保化文件《关于禁止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参入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的通知》。通知指出,P2P网络平台极易发生非法集资行为,为此全面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参入P2P网络平台业务。
今年8月银监会联合多部委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强调P2P平台的中介作用,明确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去担保化的必要性以及监管层去担保化的决心,市场对此也基本达成共识,长期来看去担保化是大势所趋。现在的问题是,国内包括信托、基金等较为成熟的金融理财产品尚未完全实现去担保化,让P2P行业率先踏出第一步,难度颇大。我们认为要想P2P行业实现去担保化,监管层下面几个方面的配套工作必须落实好。
第一,所有细分金融领域全面实现去担保化,尤其是成立较早的基金、信托等。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所有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存在兜底说法。
第二,继续细化落实好监管机构和监管框架,落实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第三,完善P2P平台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于不安要求披露信息的平台、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平台应该施以相应惩罚措施。
第四,促进国内征信体系的成熟。征信体系的不成熟是制约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只有促进征信体系的成熟,建立有效风控才能降低金融行业风险。
对于平台而言,去担保化后,平台取信投资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1)银行资金存管。资金托管可以增加平台自融等难度,一定程度上防范投资骗局;银行资金存管则是资金托管的最高级别,较之普通的第三方存管要求更高、可靠性更强。2)完善风控体系。对于P2P平台而言,风控体系是核心。好的风控体系可以很好的预防风险,对于已经出现的风险也会有积极有效应对的策略。3)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指的是出现违约后平台的应对策略,这也是目前平台采用最多、实施最为方便的增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