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95万买互联网金融客户信息与4000个老赖相遇
【摘要】信用这件事本事就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生死,不应该因噎废食。对于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理应零容忍。
互联网金融信用问题是行业最大痛点。因为,金融的本质是风险的定价,合理定价的起点就是信用。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解决信用问题的希望。但是现实总是残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解决信用问题实际上还是任重道远,一组矛盾随着实践的深入逐渐浮出水面:消除信息不对称与保护信息安全。
近期有媒体曝光,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了贩卖企业个人信息和客户资料的不法行为。“打包价95万元, 上海第一阵容互联网金融公司数据,超百万份客户资料。” 近日,有人收到陌生人发微信。微信还称“知名的上海P2P平台, 数据都是9月初最新的”“姓名,id,身份证,电话,成交所有数据等”。
因为个人信息被盗,被骗去9900元而自杀的徐玉玉还尸骨未寒,个人信息泄漏、黑产交易的行为又开始冒头,并从快递、电商、电信等行业蔓延到互联网金融行业。而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信息泄漏、盗用、交易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将更严重,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真正识别风险,必须掌握最全面的客户信息,这是了解客户信用状况的基础。在整个央行征信体系应用仍然不够健全的现实情况下,本是无厚后非。但是向互金企业提供完善的个人和企业信息,反过来又给寻求金融服务的个人和企业带来了风险,即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信用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毕竟,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的信用等级就不可能与传统的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同日而语。
如果说贩卖个人信息牟利是不可容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不足以代表互联网金融行业面对的信用与信息安全困局,那么另一则消息把行业的此方面焦灼展现更加透彻。
据媒体报道,有一家名为“中国信用黑名单”,其上公布了4000多条网络贷款逾期者的个人信息,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学籍信息、本人电话,甚至父母和同学的手机号全部被晒了出来。公开这些信息的依据在于,贷款者和网贷平台签署的借款合同上写明了“如果逾期,网贷平台有权利通过互联网的渠道发布贷款者提供的信息”。
有人以隔岸观火的姿态抨击了这种做法,并搬出了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惩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然后给网贷平台扣上一个不做好风控专搞歪门邪道的帽子,呼吁监管部门严厉整治。
事实上,撇开那类泄漏客户信息直接牟利的行为不谈,互金企业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信用风险与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之间存在的问题真的不是一句严厉整治这么简单。
《网络安全法(草案)》规定:“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他网络运营者并不完全一样,消除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是互联网金融核心的商业价值。而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目的则是在于降低信用风险,由此从根本上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法规体现了网贷平台对用户信用把关的要求,并且是义务。同时也提到同时也规定:“ 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这种规定正是出于对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考量。
目前,征信成本过高是事实。央行以及民间持牌的征信机构的业务进程仍然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征信需求。即使是作为信息中介,以网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具体的业务开展过程中,仍需要积极探索方法从源头上让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采用黑名单的方式我们或许应该将其理解这是网贷平台消除信息不对称,防范信用风险的尝试,也是对最高法院“老赖”名单的重要补充。毕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作原则也是边查边改,强调分类管理。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还需要坚持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与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并以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刑事法律的谦抑性的特点,应当将刑法的治理手段作为兜底方式,只有穷尽行政手段、社会监督手段后才可以适用,以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及其发展。那么,与动辄对此降低信息不对称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披露过度的做法毫不宽容并要求移送法办相比,正确引导业内对于降低信用风险的积极尝试是否才是真正有利于整个互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做法呢?
李克强总理对于信用问题曾经明确提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信用这件事本事就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生死,不应该因噎废食。对于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理应零容忍,但是如果并不是以侵害获取直接利益,则应该积极引导,立体的建立起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