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还能收取高额服务费吗?
【摘要】“现金贷”整治已进入排查期,哪些机构入围排查对象?平台能否收取高额手续费?高利贷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最近关于“现金贷”掀起了一场整治风暴,4月10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4月14日,国家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和《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下称《补充说明》),指出“现金贷”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和法律风险,要求对“现金贷”平台开展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各地根据排查情况确定“现金贷”机构名单,摸清风险底数,防止风险的集中爆发和蔓延。
目前北上广深等地已开始对辖区内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4月18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向其所有会员单位下发《现金贷产品统计表》,要求会员单位于4月20日17点之前提交反馈统计数据;4月18日,北京银监局、金融局下发“现金贷”排查方案,已确定70余家北京地区从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4月19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对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单位填写《“现金贷”自查自纠情况表》并于4月24日前上报协会;4月20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各互金平台下发“关于定期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平台自查自纠,每月30日之前按月报送现金贷业务情况。
针对这次全国范围内的“现金贷”整治,笔者重点对以下几个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1、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是否在整治范围内?
2、平台收取除利息外的其他服务费用超过36%是否涉嫌变相发放高利贷?
3、发放高利贷涉嫌犯罪吗?
一、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是否在整治范围内?
目前市场上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主体较为广泛,有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P2P网贷平台等。
但有人认为,根据《通知》此次整治的机构主要聚焦于网贷平台、网络小贷平台及其他无相关资质的平台,而把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两大类机构排除在清理整顿范围之外。其实结合银监会的排查名单,以及上海、广州两地互金行业自律组织向会员下发整治文件,北京地区“现金贷”排查方案可以了解到此次“现金贷”整治针对的排查对象除了网贷机构、无资质的的平台外,还包括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等持牌机构。由此可见,目前“现金贷”整治以行为监管为导向确定整治对象,把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均纳入了排查范围。当然,目前各地的排查情况规定各不相同,机构需根据各地的监管要求做出配合。
二、平台收取除利息外的其他服务费用超过36%是否涉嫌变相发放高利贷?
借贷的利率超过或者变相超过法定标准,即可视为构成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29条和31条,法院保护年化利率在24%内的贷款利息;对于24%-36%的部分,借款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的不予支持,已支付该部分利息要求返还的也不予支持;超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36%的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上述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规定,也就是说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发放“现金贷”并不受该规定的限制,且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机构贷款没有利率上限的规定,在司法裁判中以法官自由裁量确定利率调整标准。而对于逾期费用约定过高的,很多法院参照《民间借贷规定》,以年利率24%作为调整标准。
实际上,有些平台为了规避“高利贷”的行为监管,安排借款人与不同主体签订协议,将利息和各类服务费分开计算。利息约定在36%以内,但平台收取的如管理费、审核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其他费用合计远高于36%。平台收取的逾期管理费、催收费合计也高于24%,这些费用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是否要参照《民间借贷规定》?
《通知》中认为“现金贷”平台利率畸高是“以现金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稳定”,而且提到“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而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是否视同“利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部分费用性质及上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4月14日广东省互金协会下发的《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中要求针对校园网贷业务,机构需设置借款人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上限,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借款本金。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穿透监管思路,此次风险排查后不排除将除利息以外的其他贷款费用纳入监管,并规定费用上限的可能,但究竟上限是多少,还需紧密关注后续整顿情况及相关政策出台。
三、平台发放高利贷涉嫌犯罪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放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将构成高利转贷罪。若涉及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来放贷,还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在高利贷的催收过程中还常常出现暴力冲突或不当的催收行为,如山东聊城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刺死辱母者”案件。暴力催收可能引发刑事犯罪,比如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等罪名。而暴力催收也属于本次“现金贷”整治的突出问题之一,平台或委托的催收机构应当对催收手段予以规范。
总结:此次风险排查与整治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现金贷”健康发展,预计各地区将陆续开展对“现金贷”平台的摸底排查与集中整治工作,摸清风险底数。从目前的排查文件来看,虽然监管部门没有对平台收取服务费规定上限,但涉及“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在该阶段应当及时开展自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或叫停相关业务,缩小风险范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