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落地亟待制度配套 风险管理框架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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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的指引下,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整体虽有所提高,但仍面临实施和落地的挑战。未来应借鉴其他金融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强“偿二代”风险管理的落实与应用。

  财经光年  ·  2017-06-15 09:10
“偿二代”落地亟待制度配套 风险管理框架已建立 - 金评媒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程竹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近期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信息披露五个方面展开摸底调查。

“目前,我们已初步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但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某大型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此外,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由于缺乏风险管理人才,客观上导致流动性风险急剧上升。针对这一问题,近期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信息披露五个方面展开摸底调查。

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的指引下,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整体虽有所提高,但仍面临实施和落地的挑战。未来应借鉴其他金融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强“偿二代”风险管理的落实与应用。

风险管理框架已建立

目前,保险偿付能力体系的建设不断推进,既包括具体规则的调整和完善,也包括对底层数据进行摸底。

近日,普华永道根据《通知》,对107家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评分,并形成《2017保险公司偿二代二支柱暨风险管理调查报告》。

在上述107家公司中,九成公司初步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33%反馈已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57%反馈已初步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相较之下,大型和中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状况好于其他规模保险公司,寿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状况稍好于产险公司。诸多未单独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的公司,近期也在积极推进,将风险管理职能与现有兼职部门进行分离。

根据《报告》来看,目前107家险企已全部设立风险管理职能,逾九成险企设有高管人员分管风险管理工作,其中70家险企已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剩余37家险企的风险管理工作由其他部门诸如财会部、精算部或者内控、法律等职能部门兼职负责。

“保险行业对‘偿二代’风险管理的认识已从初次接触到深入理解,部分保险机构的工作重点从制度合规性逐步发展为执行有效性。”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郭金龙认为,随着保险行业的高速发展,大型保险机构越来越重视“偿二代”风险管理。同时,更多中小型保险机构的股东和高管也通过上一年体系建设,对“偿二代”风险管理更为重视,并加强了资源投入。

落地仍面临挑战

在“偿二代”指引下,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整体虽有所提高,但仍面临实施和落地的挑战,包括风险管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运用、风险管理人才缺乏等。

“目前,半数险企缺乏资产负债匹配与协调机制。”郭金龙认为,究其原因是资产部门和负债部门的相互配合出现问题。同时,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仍然缺乏成熟的管理方法、模型、技术和工具,行业整体尚处于初级阶段。

“即便如此,仍有很多社会资金愿意投入到保险业当中。以2016年为例,保险业新增加资本金700亿-800亿元。”郭金龙指出,这其中也暗藏隐患,“比如,一些资本金将保险市场作为短期盈利或融资的平台,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出现资本金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等问题,并进行虚假注资操作。”

业内人士指出:“这也加剧了流动性风险上升的概率。对于中小寿险公司而言,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大幅减少以及监管要求的出台,再加上资本市场的波动因素,客观导致寿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急剧上升。”

同时,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是制约保险行业实施“偿二代”和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另一大因素。

相应配套制度需细化

某中小型财险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指出:“已发布的‘偿二代’属于主干技术标准,相应的配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报告》认为,目前的评估标准过于宽泛,难以体现二道防线的实质作用,导致风险管理部在推行“偿二代”风险管理的时候,在治理层面、部门协助层面遇到较大阻力。

业内人士建议,一是做好风险文化建设,使公司各层级、各部门参与并支持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二是加强“偿二代”风险管理的落实与应用,在既有风险管理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管理规范作用。三是加强行业内、行业间的经验交流,借鉴其他金融行业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先进经验。四是重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建设,注重培养既了解风险管理,又具备精算、财务、投资、法律、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性风险管理人才。

针对“偿二代”的二期工程目前尚未有具体的监管制度实施规定,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未来需要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针对分支机构推行法人机构的风险评级标准试行方案;二是针对保险集团出台监管实施细则;三是未来需要重新评估风险因子。”

(编辑:杨少康)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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