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投资一年后仅剩57万 “保底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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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

  苏言  ·  2017-06-17 11:10
500万投资一年后仅剩57万 “保底合同”被判无效 - 金评媒
来源: 金羊网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条款约定投资风险由一方承担,投资人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致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民法公平原则。

2010年3月8日,陈先生在某期货有限公司开设了投资交易账户。10天后,陈先生和阎某签订了一份《期货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阎某就陈先生提供的500万投资资金进行期货投资,账户密码交给阎某。双方合作期从2010年3月18日开始,至2011年3月17日为止。

《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陈先生不得干涉和督促被告阎某进行期货交易;阎某保证将陈先生的期货投资风险控制在其投资金额20%以内;协议约定正常终止时,阎某保证陈先生收益不低于10%,如低于则由阎某补齐连本带利共550万元等等。

签订协议当天,500万的资金便正式到账。然而,一年之后,陈先生看到自己账户里的余额时,简直傻了眼。截至2011年3月22日,其期货交易账户仅仅剩余款项576144.71元,而且在他们合作的过程中,阎某还曾向该账户里转账投入了75万元资金。也就是说,该账户亏损金额高达了5173855.29元。

一审判保底协议无效

2011年8月21日及9月14日,阎某向陈先生出具了《欠条》和《承诺书》各一份,确认欠陈先生510万元,承诺2013年8月30日前把全部欠款还清,后延后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阎某分多次向陈先生进行还款共计126万元。

2015年4月,由于阎某无法对剩余的384万欠款偿还,陈先生于是一纸诉状将阎某及前妻告上法庭。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上即“保底条款”。该条款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

陈先生作为委托方,只投资款项,不承担任何亏损,把相关风险移至受托人,存在过错;阎某作为受托人,违反资本市场交易规律,并向委托人承诺收益,实质是在隐瞒投资风险,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在高达5173855.29元的损失中,陈先生的投入损失为4423855.29元,阎某的投入损失为75万元。因为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此前阎某已经还款126万元,经过一系列的扣减、相抵计算后,法院最终判决,阎某、王女士应向陈先生返还投资款576927.65元及利息。

争议:保底合同 防止道德风险VS破坏市场稳定?

一审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他表示,金融性的委托理财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所以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都约定了保底条款。

“对于这样一种新类型的商事合同,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的原则去处理,并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陈先生说,保底条款的约定则为解决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问题提供了一种刚性的约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业,防止道德风险。

此外,陈先生还表示与阎某承担对等的责任,对他本人来说并不公平。首先,由于合同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等原因,受托人享有更大的权限;其次,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处于实际上的优势地位。“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权力更大者应当负有较大的责任。在法庭上,阎某则力陈保底条款的恶劣影响,称保底条款会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对于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应确认为无效,他自己也亏损了75万元,不可能存在恶意亏损的情况。

佛山中院民二庭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属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将淡化市场各类投资主体对证券市场的风险意识,容易滋生证券市场泡沫。

“条款约定投资风险由一方承担,投资人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致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民法公平原则。” 据此,佛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分摊理财亏损,并无不当,并于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杨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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