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系统半年发467份处罚书 处罚金额达6151万元

首页 > 资讯 >正文

【摘要】某中型保险集团法务人士表示,今年以来行业监管不断趋严,集团针对监管部门要求及对自身业务情况及各地方分支机构进行多次自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退保率过高问题均进行逐级专项排查。相信今后一段时间内,“严字当头”的趋势将不会改变。

  爱财经  ·  2017-07-20 10:25
保监系统半年发467份处罚书 处罚金额达6151万元 - 金评媒
来源: 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闫晶滢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具体来看,2016年上半年,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共发布了46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处罚金额为6151.5万元。

今年以来,“强监管”的主旋律在金融业内越唱越响,保险业亦不例外。《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保监会官网及各地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统计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及各级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及相关个人的行政处罚金额已逾6000万元。

具体来看,2016年上半年,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共发布了46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处罚金额为6151.5万元。

某中型保险集团法务人士表示,今年以来行业监管不断趋严,集团针对监管部门要求及对自身业务情况及各地方分支机构进行多次自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退保率过高问题均进行逐级专项排查。相信今后一段时间内,“严字当头”的趋势将不会改变。

保监系统下发467份处罚书

2016年上半年,保监会及各地方监管部门共发布了46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处罚金额为6151.5万元。具体来看,在这46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共对保险机构进行了300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4672万元;对涉案个人进行426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1479.5万元。

事实上,在今年2月份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保险监管层曾表示,2016年保监会共计对612家次机构、820人次的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保险机构罚款7836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754万元。与去年相比,今年上半年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金额已近去年总量,“强监管”的信号不言而喻。

今年4月20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强化监管力度,持续整治市场乱象,严防严管严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发布后,各地方监管部门反应明显。从月度处罚数据来看,今年4月份全国保险监管部门共处罚保险机构34次,5月份为45次,6月份则上升至79次,环比上升趋势明显。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共开出17张“罚单”,对5家公司进行261万元的行政处罚。就地方监管部门而言,福建保监局、江苏保监局及辽宁保监局处罚数量位列前三,分别为56份、52份、50份,处罚次数合计占比三分之一。西藏保监局、青海保监局、汕头保监分局、唐山保监分局等监管部门则未在今年上半年对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

从处罚公司类型看,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及各级监管部门共处罚财险公司110家次,合计金额为1909.8万元,处罚寿险公司120家次,处罚金额为2130.8亿元;处罚财险公司人员166人次,处罚金额为637.8万元,处罚寿险公司人员195人次,处罚金额为622.3万元。

相比保险公司而言,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处罚也“毫不手软”。根据统计数据来看,今年上半年,各地方保监局共对101家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了处罚,处罚金额为232万元。除了使用罚金的行政处罚方式外,对于部分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往往对其处以暂停业务的处罚。例如,今年5月31日,由于昆明康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编制虚假报表、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连续性、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未报告”等违法行为,云南保监局即处以罚金之外,还要求该代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保监局亦对在代销保险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银行进行了处罚。例如,河北保监局于今年3月28日对某银行鸡泽中长街分理处处以5万元的罚款,处罚理由是“代理销售的部分保险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而海南保监局亦于今年5月2日对某银行海口市分行进行了5万元的处罚,因其“自行印制含有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内容的代销保险产品宣传资料”。

除保险机构外,监管部门对涉案个人的处罚也十分严厉。今年上半年,监管部门对涉案个人进行426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1479.5万元。除罚金外,有7位从业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撤;有3位从业人员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年限分别为10年、5年和3年。

虚列费用问题明显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目前保险公司最易遭受处罚的理由是“虚列费用”一项,就今年上半年情况而言,监管部门因“虚列费用”共对39家次保险机构进行处罚,处罚金额达694万元,占比14.86%。至于“虚列费用”的方式则是多种多样,如“虚列营业费用”、“虚列培训费用”、“虚列会议费用”等。并且,“虚列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处罚也是屡见不鲜。

事实上,《保险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虚列费用”的行为则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而另一方面,《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这也正是“虚列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处罚依据。

上述中型保险集团法务人士表示,今年以来行业监管不断趋严,集团针对监管部门要求及对自身业务情况及各地方分支机构进行多次自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退保率过高问题均进行逐级专项排查。但由于机构庞大,部分地方机构尚对内控制度把握不够、从业人员过于庞杂等问题,从而招致行政处罚。对此,其所在公司十分重视,将进一步结合最新监管要求展开自查自省活动。相信今后一段时间内,“严字当头”的趋势将不会改变。

除上述问题外,电话销售中出现的问题也是今年上半年保险业行政处罚的“重灾区”。截至上半年,各地方保监局共对34家次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中心进行处罚,处罚金额达715万元,占比15.30%。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显示,目前受处罚的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等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如实讲解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的重要情况等。

对于保险电话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多处地方保监局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对保单销售录音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另外,近期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称从2017年11月1日起,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都要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今后,保险业电话销售中问题或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闫晶滢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爱财经

评论:
    . 点击排行
    . 随机阅读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