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行业莫非也将迎来区域化差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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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指导意见已经开始逐步下发,不过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中央级别的管理规范性指导文件在下发至各省级金融监管机构时,也会产生一些政策和尺度上的差异,也就是说在一些具体的原则监管问题上也会出现一定的差异性。

  爱财经  ·  2017-07-24 13:25
互联网金融行业莫非也将迎来区域化差异监管? - 金评媒
来源: 虎嗅网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那么对于目前以网贷行业整治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而言,后期的监管整治也会因为各地尺度和宽松程度不同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么?

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指导意见已经开始逐步下发,不过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中央级别的管理规范性指导文件在下发至各省级金融监管机构时,也会产生一些政策和尺度上的差异,也就是说在一些具体的原则监管问题上也会出现一定的差异性。

这不由的让笔者想到了之前的民营银行监管,其实目前有一定的趋势是在往差异化监管的方向在走,那么对于目前以网贷行业整治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而言,后期的监管整治也会因为各地尺度和宽松程度不同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么?

以网贷行业管理规范为例,已经下发了哪些主要文件?

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经在逐步深入中,包括《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关键性文件都已下发,还有在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领域也在深化监管。基本上,在这些文件中逐步形成了银行存管、登记备案和ICP认证、信息透明等基本原则。

这是中央级别的监管性文件,具体到地方的细则后,则围绕这些文件进行了一些细化,但是在一些基本原则上则出现了政策逐步的演化和细化。

差异1:银行存管是否应该属地化?

在中央监管层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提到存管属地化。只是提出:一家网贷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存管,明确了只有银行能做存管业务,不允许非银机构参与。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于2017年6月1日在官网公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资金存管要选择选择符合相关条件且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商业银行。”

7月3日晚间,深圳市金融办公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存管属地化。

7月7日,北京也发布了《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选择由本市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没有明确提出存管的属地化管理,而是模糊处理,提出只要本地认可即可。

不过,按照目前的趋势,银行存管进一步细化,后期很有可能缩小到属地化管理,当然这个也在监管和行业的进一步沟通中,尚未确立为全国性的网贷存管标准。纵然如此,国内之前已经和区域性银行签署存管协议或者是上线系统的平台也在积极寻找在注册当地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以提高监管的应对性。

不过从此也可以看出在一些基本的监管原则的细化上,各地还是存在一定的自由处理空间,后期也不排除中央出台统一的细化标准。

差异2:个人债权转让是否应该彻底杜绝?

近日,广东地区多家网贷平台反映,广东(非深圳)地区的监管层在平台整改过程中,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广州一家P2P平台高管表示,该要求是在6月底口头通知,当时还没有文件,但态度比较坚决。6月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中,并没有要求禁止债权转让,但在6月底平台交整改计划时,监管层就口头要求禁止。一家非广州平台高管也表示,“上个月底开会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去掉这块(债权转让)业务。”

在目前中央级别的监管文件中,对此有规定有一条: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过这种债权转让和目前一些网贷平台进行的为提高投资人债权流动性而进行的债权转让相比有一定的差异性。

其实,个人认为,这是一个监管尺度的问题。

网贷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的是类资产证券化和打包资产的债券转让,但是对用户自身发起的债券转让(普通债券转让)以及投资人变现类型的活期理财产品类型的债权转让并没有做明确和详细的说明,网贷管理办法中是用“等”进行了概括(所以政策还有一定的细化空间在)。

目前监管机构的意图是希望能够杜绝一些平台借着债权转让的目的进行自身流动性管理的缓冲,或者是平台自身受让债权资产再进行证券化的转让。对于那些纯粹以用户端发起进行债权转让,解决投资人的流动性管理需要,以平台撮合,形成个人端债权转让的模式,以及以平台活期理财产品作为表现,通过产品形式实现用户更为快速的理财债权变现的方式,也满足个人、线上实时撮合和资金、项目匹配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平台虚设标以做他用,也是一种互联网理财的体验。当然,具体政策细化还要和监管机构进行详细密切的沟通。但债权转让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不过要完善操作细节和管理规范。

目前广州地区的不允许个人债权转让的说法也只是“据说”中的口头监管,还没有正式文件下发,所以其他地区的平台而言也还有一定的沟通空间在。

差异3:金交所模式是否应该寿终正寝?

金交所模式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些对接线下非标和资金池项目的平台摆脱“小额、分散”监管政策约束的一种折中做法,因为这样可以突破网贷行业中的个人融资上限20万,企业融资100万的上限。但目前,金交所模式也危在旦夕。

就网贷行业而言,目前监管机构比较认可的是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模式,这种特点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单个网贷平台上融资上限为20万和100万。另外,这种以消费金融为支撑的普惠金融模式,有些可以依托于具体的电商或者其他线下消费场景展开,有些可以通过自身沉淀的信用属性较强的用户进行线上借款撮合。

前段时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对一些互金平台通过各类交易场所,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的做法进行了揭示,提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强调坚决整治乱象、消除危害。整治的时间期限也很紧,要求各地交易所在7月15日之前完成类似业务的整治,不做增量,已经存在的业务则考虑逐步下线。

其实此举的目的也十分明显:进一步凸显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在监管后时代的模式走向,鼓励以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服务模式和满足小微个体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主体,而对于这种风险叠加和信用衍生的B端资产包处置和交易模式,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因为一定意义上而言,其降低了购买者门槛,但是在投资者适格和风险资产安全性上的匹配度都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所以,可以看到,国内的网贷平台基本上都在朝着线上个人信用借款以及小微、场景化的供应链模式在转变,做白领市场、消费金融市场,做车贷、信用贷等,其中大数据风控模型又成为了商业模式与违约率较低的一个重要保障。

可以说,现在这个时期是最敏感,也是最脆弱的时期,各个平台都已经卯足了劲在监管规范和业务模式调整中逐步向监管方向靠拢,而由于短期内各地监管细则和全国性统一标准的制定还处在一个互动状态中,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业内有一点风吹草动就“风声鹤唳”。

不过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便后期存在各区域监管政策的差异化,但是在整个监管正向化的运动中,对平台而言,套利空间正在逐步缩小乃至于彻底截断,留下的将是一个更加安全的互金服务市场。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虎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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