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用科技手段监管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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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来看,合规科技(RegTech)和监管科技(SupTech)也被纳入金融科技范畴予以研究。可以说,金融科技作为一股潮流,在推动银行业务创新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

  财经360  ·  2017-08-08 11:45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用科技手段监管金融科技 - 金评媒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张末冬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目前来看,合规科技(RegTech)和监管科技(SupTech)也被纳入金融科技范畴予以研究。

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国集团(G20)推动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其初步定义为由技术变革驱动的金融服务创新,这些金融创新可能产生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应用、业务流程和创新产品,从而对金融服务的供给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来看,合规科技(RegTech)和监管科技(SupTech)也被纳入金融科技范畴予以研究。可以说,金融科技作为一股潮流,在推动银行业务创新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

监管应当如何在防控风险的同时,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就这一问题,日前,本报记者对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金融科技在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如何?

答:按照巴塞尔委员会(BCBS)的分类方法,金融科技活动主要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包括分布式账户)四类。其中,前三类业务具有较明显的金融属性,一般纳入金融监管;第四类并不是金融行业特有的业务或技术应用,通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服务。

从银行业的情况看,目前已开展的金融科技活动主要集中在前三类。支付结算类主要有移动支付、支付清算等,例如诸多银行的云闪付、微众银行和华瑞银行联合开发的区块链应用系统等;存贷款类主要有网络信贷信息中介、直销银行、精准营销等,例如宁波银行的直销银行投融资业务、南京银行的“你好银行贴鑫贷”、兴业银行的“安愉人生”综合金融养老精准营销服务等;投资管理类主要有同业资产交易、智能投顾等,例如南京银行的鑫合易家、招商银行的摩羯智投业务等。

今年以来,各大型银行纷纷宣布与科技公司、电商企业开展合作,建设银行与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宣布战略合作,工商银行与京东金融签署金融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农业银行与百度战略合作并共建金融科技联合实验室,中国银行与腾迅合作成立金融科技联合实验室……大型银行与互联网巨头的联合,将进一步促进银行与科技企业优势互补,共同推动金融科技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普惠金融。

记者:现在全球已经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在金融科技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伴随而来的风险。从银监会方面来看,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答:诸多研究表明,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金融科技在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带来诸多好处,对金融业的发展利大于弊,应当支持和鼓励;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也引发了新的风险,对其发展中的问题,应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在促发展和防风险之间做好平衡。

首先从单家机构层面来看,一是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盈利能力。金融科技可能分流部分银行业务,对现有银行的盈利模式和盈利能力形成了挑战。二是增加了信息科技风险。金融机构更多运用新技术并外包部分金融业务,伴随而来的是风险管理难度增加。三是可能提高整体风险水平。金融科技企业在增加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同时,有可能降低客户门槛,引入更多高风险客户。由于金融科技尚未经过经济周期性检验,缺乏历史数据,可能造成风险低估和错误定价。四是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全天候金融服务可能会增加金融机构受到外部冲击的时间和概率,对实时监测和突发事件管理能力形成挑战。

其次从整个行业层面看,一是增加了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金融科技将加深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融合,金融行业变得更加复杂。部分科技公司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局限性,有可能导致相关风险在三类企业之间传递,增加系统性风险。二是可能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在金融服务效率提升的同时,风险传导速度可能加快,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更易趋同,从而放大金融市场波动。以智能投资顾问为例,金融机构在运用智能化系统为客户提供程序化的资产管理建议时,如果采用相似的风险指标和交易策略,可能在市场中导致更多的“同买同卖、同涨同跌”现象,从而加剧市场的波动和共振。

记者:这对于监管来说带来了哪些挑战?

答:从监管层面看,一是提升了监管复杂性。金融科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其业务模式背后是庞大、复杂、相互关联的信息系统,海量的信息流、复杂的信息结构客观上给识别风险造成了难度。二是增加了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去中心化和金融脱媒使得更多未受严格监管、资本水平较低的科技企业进入金融行业,同时许多交易活动可能脱离央行清算体系,增加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敞口,也增大了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三是容易产生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某些科技创新可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变相规避监管,造成监管套利。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银监会方面的监管思路是怎样的?

答:尽管各种金融科技创新纷繁复杂,但其底层驱动力是一致的、稳定的,即连接金融活动所有参与主体的网络和其上的信息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企业、个人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已经连为一体,哪里有新的连接,哪里就有新的信息通道,哪里就有金融创新,信息有虚有实,叠加衍生。研究金融科技,需兼顾其上层的“金融”本质和底层的“科技”本质,采取“双轮驱动”的模式,抓住科技驱动的本质,自底向上,穿透网络、信息、应用去理解、研判、分析上层的各种金融活动,用科技的手段去监管金融科技,拨开现象的迷雾,抓住关键制订针对性的策略。

考虑到金融科技涉及主体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以及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关联复杂性,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首先建立对金融科技研究的长效机制,穿透金融科技的技术“黑匣子”,形成技术与业务双轮驱动的研究体系,在此基础上优化监管政策,建立监管规范,创新监管工具,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在现阶段,对金融科技的研究应把握基础性、全局性和层次性:一是基础性,应着眼于机器、网络、系统所搭建的信息架构,了解信息产生、流动和价值产生各个环节。二是全局性,需要打破业态边界,清晰地识别金融信息流动的网络地图和信息特征,以信息流识别资金流、交易流,识别各类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模式的关联性。三是层次性,技术分层、业务分类,从技术到业务在每个层面汇集跨行业的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形成与金融科技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编辑:杨少康)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张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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