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现转机的P2P个人债转在部分平台沦为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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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业内人士看来,与之前“一刀切”的窗口指导相比,这份《征求意见稿》为债权转让中的个人债转业务“开了个口子”。

  炫烨  ·  2017-08-08 13:10
已现转机的P2P个人债转在部分平台沦为鸡肋? - 金评媒
来源: 国际金融报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曾在广东地区被“一刀切”的P2P平台债权转让业务或许有了新的“生机”。

近日,据媒体消息,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向所属会员单位下发《关于规范广东省(不含深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会员单位出借人之间的债转业务予以规范。

在业内人士看来,与之前“一刀切”的窗口指导相比,这份《征求意见稿》为债权转让中的个人债转业务“开了个口子”。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贷平台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为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业务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所有债权转让业务应在债权转让专区进行。

8月7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广东省某网贷平台负责人处确认了上述消息。

“自7月份广东省金融办传出禁止所有个人债权转让的规定之后,广东地区平台的反应比较大。这份意见稿广泛地征求业内意见,也算是对这项规定的一个回应。”上述负责人表示。

设置债转专区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协会对个人债权转让业务包括网贷平台提出了八项要求,包括应设置债权转让专区,债权持有3个月以上方可转让,网贷平台自身及关联方不得受让债权等。

“我们和监管层私下也有讨论。监管层认为个人债权转让是资产证券化行为,平台应该拿到金交所的牌照。但是平台认为其个人债转业务本质上没有超越信息中介的功能,转让行为不仅局限于平台投资人之间,同时债权资产的描述很清晰。”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而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也是为了打消监管层在这方面的疑虑。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持有人可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单个债权在平台转让,不得将债权打包进行转让。网贷平台应对被转让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被转让债权做充分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原始债权信息一样,并且原始债权信息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债权持有人应一次性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数需与债权持有人数相同。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网贷平台不得用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押,为平台出借人提供信用贷款。麻袋理财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此项规定禁止了债权质押融资的形式。

“封杀”威力大

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已进行了一年多时间。在此期间,对于监管层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大部分主流平台都展现出了积极的拥抱态度。但是为什么此次禁止债权转让业务的规定,却引起了业界普遍的反弹呢?

据了解,网贷债权转让模式分为第三方债权人转让、平台投资人债权变现以及专业放贷人等三种模式。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贷监管细则,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业内人士认为,这项规定即是禁止专业放贷人模式。

而对于个人债权转让行为,网贷监管细则并未明令禁止。事实上,对于不少网贷平台而言,这是帮助投资人获得流动性的重要方式,也是平台向着小额、分散业务转型期间的重要手段。

路南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P2P平台开展个人债转业务,对投资人来说,能够提高流动性;对平台来说,能够提高借款标的募集效率,增加理财产品的吸引力。

“现在长期标越来越多,而监管层要求网贷平台往小额、分散的方向转型。如果个人债转业务被禁止,中间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那么平台规模肯定会萎缩,受到很大限制。”上述网贷平台负责人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恐沦为鸡肋?

广东省平台的个人债转业务是否重生尚未可知,但在一些平台中,该项业务的体验已不再良好。

8月7日,有媒体报道称,翼龙贷上债权转让成灾,每天有超过50页的转让债权,实际上根本无法实现债权转让。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翼龙贷理财端的人气下跌不无关系。据其官网信息披露页面显示,与2016年下半年相比,翼龙贷2017年上半年出借人数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

而受制于行业环境、平台人气和短期新标等综合因素,个人债转业务是否会沦为鸡肋呢?

路南认为,平台不会放弃对流动性要求高的用户,除了个人债权转让形式以外,资产端还可以采取缩短借款人借款期限(允许续借)这种形式。

“2017年是金融监管大年,监管部门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第一位。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在各项政策出台之前,想好应对之策,提前理清思路,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快速适应变化。”路南表示。

(编辑:郑惠敏)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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