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宣判四起“套路贷”案 被告人最高获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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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高院表示今后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主要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第四,量刑上从严。

  冷夜  ·  2017-08-29 17:20
上海宣判四起“套路贷”案 被告人最高获刑16年 - 金评媒
来源: 界面新闻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上海高院表示今后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主要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第四,量刑上从严。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

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了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直播中,黄祥青指出,这四起案件多针对未成年人和生活上有瑕疵有困难的群体,因为他们涉世未深,但却有一定的消费需求。黄祥青举例,本来只需要借3000元的受害者,却签下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面对步步紧逼的讨债者,未成年的杭某只能将房产过户给他人,才算还清了这笔欠款。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的民间借贷,“套路贷”本质是违法犯罪。不法分子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以放贷为诱饵招揽借款人,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网签房产”“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通常,借款人往往在规定期限内找不到借款方,而被迫支付违约金。

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先后打掉100余个“套路贷”团伙,逮捕340余人。

“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上海高院表示今后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主要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第四,量刑上从严。

(编辑:田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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