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大洗牌背后,共享经济的痛定思痛|互联网法律观察
【摘要】近期共享单车领域颇不宁静:悟空、酷骑、町町、3Vbike、小蓝……一系列单车品牌没有功成名就,却因被市场放弃而为公众所知。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近期共享单车领域颇不宁静:悟空、酷骑、町町、3Vbike、小蓝……一系列单车品牌没有功成名就,却因被市场放弃而为公众所知。企业黯然离场,创始人锒铛入狱,共享单车的风波甚至引起整个共享经济行业的一阵唏嘘。今天,享法小编和大家梳理下这些共享单车企业陆续战败的原因,试着总结一些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警示,看看共享经济还有哪些痛点?
企业经营风险警示
足够的资金支持
共享单车的确是一个烧钱的行业。自正式进入市场以来,摩拜、ofo陆续融资已达十亿级别。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他品牌融资过程的举步维艰。
2017年年初,悟空单车在重庆开始运营。然而短短5个月的时间,悟空单车就宣布退出市场。创始人雷厚义在3月份的一场活动中表示将融资几十亿元,然而真正到手的资金却只有60万元。虽然相比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的资产依赖要小一些,但每辆自行车的造价依然不菲,特别是希望通过提高车辆品质来争夺市场的品牌。对于目前盈利模式还未明确的共享单车,要想确保足够的车辆供应和人员维护,资金加持必不可少。如果不能保证持续的资金供血,发生运营困难不可避免。
创始人基于各种顾虑,在融资谈判过程中一味妥协。如果投资款迟迟不到位,等到资金紧张,只能束手无策。要确保融资款及时到位,需要在融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人不及时放款的违约责任,防患于未然。
健全的风控管理机制
任何一个企业要想持续发展,都需要内部树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和风控体系。
富二代创始人被抓,给町町单车的倒闭增加了一丝悲情色彩。创始人丁伟被带进看守所的原因是由于其同时担任父母公司的股东、高管,因关联公司经营不善进入清算程序而被拘留调查。
丁伟担任CEO的町町单车实质只能算其家族企业的一个分支。虽然曾担任町町单车的法人,但企业的财务控制权却始终由其父亲丁万青把控。其父在当地同时还经营保险财务公司等其他企业,并借此为町町输血。对于町町涉嫌的挪用用户资金,丁伟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创始人无法控制公司财务,这是所有企业发展的大忌;收取的用户押金没有有效的第三方监管,这对共享单车企业来说也极度危险,一旦发生用户无法顺利退领押金的现象,将引起用户恐慌和挤兑,严重影响企业的市场可信度。
因此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众多投资项目中,投资人都要求创始人身份单一干净,不得从事其他竞争甚至所有公司的经营活动。创始人需要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同时也必须严格控制企业的经营主导权,有足够的风控和防火墙意识,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牵连。
合理的业务扩张规划
6月21日,共享单车平台3Vbike对外宣布停止运营,并提醒没有退押金的用户尽快申请退款。而原因是由于单车大量被盗,令人哭笑不得。
上线之初,3Vbike为避免与摩拜等行业巨头正面交锋,选择将三线城市作为主要阵地。可是三线城市的偷盗问题严重。官方数据表示,多数车辆都被盗走,或者被用户骑到诸如桥洞、小区内等偏僻角落。又由于被盗车辆价值数额小,无法成功立案。到5月中旬,严重的损失率让3Vbike不堪重负。
共享单车出现之初,或者被扔进河里,或者被挂到树上,或者被上私锁,关于共享车辆的各种“惨剧”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也折射除共享经济下用户道德的缺失。平台作为车辆的所有者,用户的各种不文明使用行为显然构成对平台财产权的侵犯。面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行业巨头可以hold住,但像3Vbike这样的“弱小”企业却没有那么幸运。
虽然大多数平台为规范用户合理使用车辆,都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押金金额远低于车辆造价。用户侵权成本低,平台查处难度大,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行为。为规范用户合理使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将用户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监管部门也认可了这一举措。可以预见,日益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将对用户行为起到有力的规范作用,也是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之一。
合理的业务扩张规划
今年6月初,酷骑单车高调发布了一款“黄金单车”,瞬间在社交媒体刷屏。酷骑的用户也因此在一个月内从700万猛增到超过1400万,投放单车超过140万辆,进入城市超过50个,如果算上校园和景区的话达到了62个城市。然而酷骑后续的运营却远不如它的自行车耀眼。
由于无序的扩张,酷骑的运营能力捉襟见肘:过分注重投放城市数量,忽略了投放单车和城市人口的合理比例;由于管理不当以及人力不足,单车损毁率和丢失率居高不下,用户经常找不到车,体验非常差。作为高频的使用产品,糟糕的用户体验将直接宣判酷骑的死刑。
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抢占用户和市场,各家企业开展的价格战和大规模的车辆铺设固然有助于增加用户,但这种业务扩张需要统筹企业自身的资金、人员力量,合理规划,循序渐进。急速扩张之后,薄弱的维护力量终将拖垮整个企业盘局。
掌握核心技术
2017年8 月17日,永安行在上交所上市,成为“共享单车第一股”。然而永安行的上市之路并不顺畅。
2017年4月,专家级人士顾泰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永安行的核心技术侵犯其专利权,并向证监会、上交所递交律师告知函。5月,永安行宣布暂缓IPO发行。6月,苏州中院作出判决,永安行胜诉,其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7月,永安行启动路演,第一股上市之路有惊无险。
如果永安行的确存在侵权行为,其上市之路必然延迟。互联网企业很多属于高创企业,核心技术是企业的重要资本,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及时申请以及合法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提高自己核心竞争力的重中之重。这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也是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最稳妥的手段。
最后一根稻草——押金
不管是资金链断裂、决策失误,还是运营能力没有跟上,压死共享单车的最后一根稻草永远只有一个——无法退还押金。
从互联网金融诞生开始,人们对资金安全问题就格外重视。而积攒大量资金池的共享单车企业,自然而然的受到用户和监管部门的注意。企业的任何不利新闻,都可能导致用户的不信任。
就押金归属以及专款专用的问题,交通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开立用户押金专用账户,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及时退还押金。各地指导意见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共享经济的其他痛点
除了以上警示,小辫还想和大家讨论一些共享单车和其他共享领域潜在而棘手的问题。
共享单车的押金有没有利息?归谁所有?
用户缴纳的押金归谁所有?是否产生利息?利息归谁所有?用户在退押金时,能不能同时主张退还利息?目前市场上的主流单车平台在用户协议中都没有涉及押金利息的条款,在“押金和余额”等界面也只提到用户可以申请退还押金,没有提及押金利息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息作为法定孳息,应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确认归属。现行各共享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并没有关于押金利息归属的约定,因此按照交易习惯,利息将根据押金归属确认所有权。那我们缴纳的押金又归谁所有呢?部分人士会认为押金作为用户履约的保证,本质是《担保法》上的质权,并自交付质权人(平台)后归平台所有。但是《物权法》规定设立质权应当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交付质物时生效。用户与平台之间只存在《用户协议》,并没有质押合同或质押条款。这种质权的说法似乎缺乏根据。
共享汽车交通事故风险大,追责难度大
2017年8月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确认了汽车分时租赁的合法地位,但是对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则没有涉及。一般来讲,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相同的追责原则,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保险公司各自按照法定或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特殊处理。但共享汽车特殊的业务模式却使事故发生率和追责难度增加:
1. 身份核验存在漏洞 未成年人驾车肇事
2017年10月8日,天津滨海新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共享汽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司机肇事逃逸。交警部门向平台核实租车驾驶人身份信息后,初步确认“黄某”在10月7日租用肇事车辆。然而经调查后发现,“黄某”向平台提交的驾驶证存在明显的“PS”痕迹,驾驶人向平台提交了虚假身份信息。交警部门通过驾驶人的付款账户等信息,才追查到肇事者是年仅17周岁的郑某。
虽然共享汽车平台会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但是由于技术手段等各种限制,平台可能无法核实用户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确保驾驶人符合法定的驾驶条件。如果可以与交管部门系统直接实现联网交叉核查,这种问题应可大幅度避免。
2. 承租人出借账号 驾驶人无证驾驶
2017年7月9日,河北唐山市发生交通事故,李某驾驶共享汽车撞上路边环卫工人并导致其死亡。交通调查后发现,李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时其同伴黄某用其证件注册使用共享汽车,但是由李某实际驾驶车辆。
尽管现实中也可能发生无证驾驶的情况,但是共享汽车的开放和便捷使这种事故发生的几率有所增加。共享汽车无法确保车辆的承租人和驾驶人是同一人,给交警部门调查事故责任人增加了难度。
目前部分城市颁布的共享汽车规范性文件已经对此有所回应。成都颁布《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用户不得将账号转借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州也颁布《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用户不得将共享汽车交由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
3. 责任界定不明 多方推诿
除了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的交通违章处理问题在共享汽车中也面临难题。驾驶人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违章后,如果驾驶人不主动接受相应的处罚,交警部门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用于确认具体的驾驶人,首先需确认共享汽车运营者,然后与运营者进行大量配合调查,确认违章行为发生时段时的承租人身份,然后需要确定真实的驾驶人身份。
成都市倡导平台对共享汽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并要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广州则是要求用户要配合平台及时处理其使用共享汽车产生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可见,发生事故时,平台和用户往往容易相互推诿,不利于责任界定。当然,关于上述配合义务是否有违约责任,用户和平台违反义务会承担怎样的责任,都没有详细规定。
共享房屋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浙江杭州的张女士于2017年6月26日在airbnb网站上以697+96(服务费)的价格预定了一间民宿。随后收到房东消息,以十一期间不是这个价格为由要求加价。张女士与房东协商未果后,打网站客服电话,要求客服进行协商解决。客服表示,房东临时要求加价的行为的确不合理,但是建议自行协商处理。张女士认为,网站公布价格后房东又临时涨价存在欺诈消费。另外,网站既然收取了一定的服务费用,当订单出现各种问题时,网站理应给予相应的服务,而不是让消费者和房东自行协商。
房屋共享应该算是最符合的共享经济本质的一种业务模式。其法律关系核心是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平台作为居间方撮合双方交易,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类似于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平台。但是,共享房屋平台又不同于一般的居间服务提供者,因为平台不可避免的需要为沟通不便的租赁双方提供各种信息交流、费用结算等服务,同时,平台也乐衷于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双方具体行为,如房客应在约定的退房时间退房,不得逾期停留;房东应充分披露关于房屋存在的任何风险和不利情况等。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仍在草案制订阶段。根据公开的草案内容,第三方平台负有身份核验、信息检查监控、保存交易记录等义务。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应尽义务,可能会被有关部门处以责令整顿、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这种情况下,平台在发生纠纷时一味以其仅是服务提供方为由规避责任,很可能会违反相关规定,也明显导致权责利出现不平衡。
享法说
不仅是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等各个共享经济细分行业都在进行紧张的洗牌和重整。行业洗牌预示着资源整合。个别企业的失败并不能代表共享经济的失败。实时迎合用户需求的共享经济整体来看仍然有广阔的市场。
小编认为,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不必紧张。共享经济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领先的业务模式和传统市场习惯、传统法律环境之间的冲突,在于监管的缺位。而监管要想到位,除了立法者的统筹,还需要市场进行无数次的试错,总结规律和痛点。这一试错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消费者和平台之间频繁发生的纠纷,伴随着对公共利益从忽略到重视的纠正,伴随着法律界从理论到实践的讨论和完善。但未来,总是美好的。
(编辑:郑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