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对ICO表态、定性及监管措施大盘点
【摘要】小编梳理了11个有代表性国家对于ICO的表态、定性及监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小编梳理了11个有代表性国家对于ICO的表态、定性及监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1月4日,中国银行前行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李礼辉在针对区块链发展的演讲中重点提到,“所谓ICO的爆发,可能会影响金融稳定。”
他表示,ICO是一种在共有区块链社区发行代币进行众筹融资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全球ICO融资规模2014年只有0.26亿美元,2015年下降到0.14亿美元,2016年突破2亿美元,今年的上半年冲到12.26亿美元。其中国内的ICO的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26亿元,占全球比重的31.5%。而且国内的ICO项目都没有经过金融监管的审批,绝大多数的ICO项目可能涉嫌非法的金融活动。
李礼辉的这番讲话,也进一步彰显了中国对于ICO的强硬态度。零壹财经也重新梳理了11个有代表性国家对于ICO的表态、定性及监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ICO监管表态
中国:ICO封禁,定性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联合六部委正式对外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正式将ICO定性,称其"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且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
韩国:ICO封禁,定性为非法
9月29日,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发布公告称,韩国将禁止国内各种形式的首次代币发行(ICO),此外还将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严格管制和监控。据路透社报道,FSC联合财政部、韩国银行及国家税务局在会议后发表声明指出,目前全球ICO融资活动呈上升趋势,韩国的ICO活动也明显增多。与此同时,金融欺诈风险也随之扩大,因此决定叫停ICO。
美国:ICO多次发出示警,定性为证券,明确提出要在SEC进行注册并由其进行监管
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声明并附关于ICO项目The DAO的报告,明确ICO代币是一种证券,在SEC的监管范围内,需要符合联邦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提醒投资者谨慎作出投资决定。
8月,美国证监会(SEC)发布的关于谨防ICO骗局的警告中就表示,目前部分市场声称与ICO有关,实则可能存在诈骗,同时还警告一些ICO企业可能存在“拉高出货”和“市场操作”的风险;10月,美国证监会起诉两个ICO项目,分别是由一家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房地产公司Diamond Reserve Club World(下称DRC World)和一家钻石公司REcoin Group Foundation(下称REcoin)发起,两家公司的创始人为Maksim Zaslavskiy;据外媒报道,这两家公司公开发行ICO代币存在违反联邦证券法的反洗钱和注册规定嫌疑,同时还在ICO中误导并欺诈投资者,出售未经登记注册的证券资产;SEC认为,Zaslavskiy发起的两次代币销售活动中的加密代币没有资产支撑;11月,SEC再次发布风险提示,“投资者应该注意到,名人代言可能是没有立场的,他们可能是收取了一些好处。投资决策不应仅基于发起人或其他个人的认可,”所以需要警惕名人代言的ICO项目。
短短半年内,美国证监会连发两次风险警示,预示着美国监管当局对ICO的高度戒备。此外,SEC还重点强调,ICO的市场参与者发行和出售证券需要在SEC注册,如果不想报备,那一定要符合豁免情形。根据联邦证券法,也有企业或者项目可以获得注册豁免权,但SEC特别强调大多数拥有豁免权的公司,都需要符合一定的价值和收入要求,而数字货币的项目很少符合这种要求。
俄罗斯:警示ICO存在问题,定性为证券,将按IPO机制监管ICO
9月,俄罗斯央行发布新的声明,呼吁警惕加密货币和ICO风险。但在10月的一个论坛上,俄罗斯第一副总理Igor Shuvalov承诺不会让俄罗斯的ICO活动因监管而消亡。随后,俄罗斯总统普京正式批准了关于加密货币的新监管规定,其中包括针对矿工的注册要求,以及适用于ICO的证券法。该监管规定表示,俄罗斯拟将IPO监管规则应用于ICO应用,后者通过出售加密代币的方式来引导一个新的区块链网络。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俄罗斯真的将IPO监管规则应用于ICO,将存在很大问题。IPO模式本身需要较高的进入门槛以及冗长复杂的流程进度,而ICO之所以备受追捧,就在于其进入门槛低,融资速度快。如果失去上述优势,ICO很可能失去存在价值。
英国:发布ICO风险提示,目前对于ICO定性以及监管办法并无定论
一直对区块链技术比较支持的英国,在9月中旬也发布ICO风险提示。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对投资者就ICO存在的风险发出警告。该公告表示,ICO存在不受监管、无投资保障、价格波动大、存在欺诈风险、信息披露不足等多项风险,参与ICO企业应仔细考虑其行为是否等同于对受监管的金融投资做出安排、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所有投资人应考虑其行为是否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受监管行为无异。此外,进行数字货币交换、推升某种代币交换量时也应考虑该种服务是否需经由FCA批准。
虽然在上述公告中提出ICO存在多项风险,但是截至目前并没有明确表态是支持还是封禁,同时对于ICO所产生的代币是归属于证券还是"功能代币"也尚无定论。
日本:发布ICO警示,按照ICO项目结构决定监管主体
10月30日,日本金融厅(FSA)针对ICO发布了一项重要声明,该声明认为,ICO目前存在价格波动及欺诈风险,投资者应该谨慎投资。此外,该声明还表示,尽管日本当前并没有决定应用ICO的具体法律,但ICO未来会受到支付服务法(Payment Services Act)或者金融商品交易法(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的监管,具体要取决于ICO项目的结构。该声明还谈到,如果某个ICO代币项目属于支付服务法所规定的虚拟货币范围,那么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当地的金融局进行注册;如果某个ICO项目具有投资品的特点,通过虚拟货币购买代币的行为,实际上等于用法币进行购买,这类ICO项目会受到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监管。
澳大利亚:发布ICO警示,按照ICO项目结构决定监管主体
2017年10月,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已对考虑推出首次投币(ICO)的企业发布了监管指引。根据监管机构网站上的一份文件,ICO发行的加密代币的法定待遇将根据其结构而有所不同。虽然一些代币销售将被归类为澳大利亚一般消费者法,但提供金融产品的ICO将根据该国的《公司法案》进行监管。此外,ASIC还在声明发出警示,ICO的白皮书在法律上不允许发布误导或欺骗性的声明。
新加坡:按照ICO项目结构决定监管主体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今年8月发布通知表示,如果数字代币构成相关《证券和期货条例》监管的产品 ,则此数字代币的提供或发行将由 MAS 监管,如果构不成则由其他机构管理。根据其表述,可以看出,新加坡将采取逐案评估的方法,为当地消费者提供对新发行数字代币的资质认定。
新西兰:定性为金融证券,支持ICO发展,可考虑为ICO企业授予豁免权
新西兰金融市场监管局(FMA)10月底发布的一份声明中概括了国家法律适用于代币发售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该监管机构表示,从该机构角度来看,任何加密货币或源于ICO的代币都将被视为证券。该机构援引该法案继续表示,根据其特征,代币可能会属于以下四种金融产品类别之一——债务性证券、权益性证券、管理的投资产品或衍生品。对于主要的加密货币服务(例如钱包、券商与交易所),FMA认为这项法律内含有使用所有这些服务的类别,而且此类公司均应得到妥善注册。此外,该机构表示,其可能会对一些旨在“促进创新与灵活性”的公司提供豁免,免受现行法律的监管。
法国:支持ICO项目的发展,正在研究新的监管机制来进行监管
法国金融监管机构AMF在10月26日向公众发出咨询请求,征询利益相关方关于如何处理ICO的意见。AMF还指出,由于目前缺乏具体规定,ICO仍存在高风险。AMF规定,ICO的运作旨在为发展初期的技术项目提供资金。参与方需要深入地了解这些项目的性质,底层技术和相关风险。这种筹款方式本质上是针对技术专家和知识渊博的公众发起的。由于这些项目中所发行的代币因项目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了解所发行的代币的性质以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和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随后,AMF发起了一项针对ICO名为“独角兽”的新项目,希望能够为法国的ICO组织者提供一种机制,并在该机构的指导下实施他们的计划。AMF在一份翻译的声明中指出:这个名为独角兽的项目将会对比对于可能的监管轨道的思考。希望能够为项目提供一个框架允许其进行更多的业务发展,确保投资者能够参与其中。在作出最终的监管决策之前,AMF正在征求公众的意见,该机构将会在12月22日之前都接受意见书。
加拿大:强烈支持ICO和加密货币,纳入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范畴,准备动用沙盒监管
8月,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CSA)公布了监管代币发行的政策,并指出,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这种代币是否安全,是否遵守对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不过,尽管该政策让企业意识到ICO将纳入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范畴,但CSA仍然强调了鼓励创新的意愿。CSA正努力通过“监管沙盒”来实现这一使命,允许企业避开特定的监管,以便试验非常规的商业模式和产品。10月,CSA再发声明称,将“强烈支持”加密货币和ICO。除了提供服务帮助企业遵守证券法之外,它还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团队,帮助发行加密货币。
二、总结
迄今为止,除中韩等少数国家明确表示封禁ICO以外,全球多个国家都抱以支持的态度。
按照监管措施大体分为以下三大类,一类是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为代表,希望逐案评估,按照ICO项目结构来匹配现有的监管法律。另一类是以法国、新西兰、加拿大为代表,希望创造新的监管法律或方式来进行监管,比如监管沙盒。最后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目前诸多政府对于ICO还处在观望状态,并不着急对其定性,亦不着急出台具体监管办法。像俄罗斯依照IPO机制进行监管的属于极少数,故未考虑在内。
按照各国对ICO的定性来看,中韩等国定性为非法,俄罗斯、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将其定性为类证券模式,而美、日等国倾向于按照ICO项目类别,逐案定性。此外,像英法等国在这方面还尚无定论。
(编辑:郑惠敏)
来源: 郭竞 零壹财经
颜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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