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政规范银信合作 通道业务面临“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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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2016年下半年开始,因为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去通道化”的影响,大量通道业务回流信托,使得信托业资管规模在持续增长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此次监管出手,并非禁止通道业务,而是规范银信合作,降低风险和杠杆,预计未来通道业务或将逐渐“瘦身”。

  冷夜  ·  2017-12-26 14:40
监管新政规范银信合作 通道业务面临“瘦身” - 金评媒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2017年一路狂飙的通道业务,终于在年底迎来监管重拳。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2016年下半年开始,因为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去通道化”的影响,大量通道业务回流信托,使得信托业资管规模在持续增长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此次监管出手,并非禁止通道业务,而是规范银信合作,降低风险和杠杆,预计未来通道业务或将逐渐“瘦身”。

银信合作再规范

《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该条内容扩大了银信类业务的内涵,明确了通道业务最终担责方。”光大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如此分析。他认为,此前在银信合作的过程中,存在银强信弱的特点,也曾有过通道业务出现风险后,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通道业务的定义,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处置提供了依据。

另一位信托业内人士也表示,新规把此前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表内外业务都纳入监管范畴,诸如基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财产权信托也最终成为监管对象,扩大了监管口径范围。

此外,新规要求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对于信托公司,则要求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用业内人士的话来说,相当于为银信合作及通道业务打了“补丁”。

通道业务未来或“瘦身”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从资金运用方式看,三季度融资类信托规模从二季度的4.49万亿元下降到4.46万亿元,占比从19.40%下降为18.26%,持续保持“双降”;投资类信托规模从二季度的6.17万亿元上升到6.36万亿元,占比从26.68%下降到26.08%;事务管理类信托从二季度的12.48万亿元上升到13.58万亿元,占比从53.92%上升到55.66%。

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是通道业务的“代名词”。数据显示,去年四季度以来,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规模就持续增长。通道业务规模大增的背后,风险也开始慢慢聚集,引起了监管的关注。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制定《通知》,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有信托业内高管人士对记者坦言,对于通道业务而言,监管层其实并没有一禁到底的意思,而是强调其合法合规。至于那些帮助委托人规避监管、进行多重嵌套或者加杠杆的通道业务,则是当前明令禁止的。他预计,通道业务规范后,整体规模或渐渐收缩。

(编辑:郑惠敏)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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