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经营地域问题的正确打开方式,“发展的眼光”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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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营地域有没有超限?新产品符不符合相关规定?新模式是不是钻了制度的漏洞?许多人用现行的规章制度去仔细考量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保险,这本身无可厚非,既然属于保险业,就应当遵守相关监管制度。

  天乐  ·  2018-01-12 10:53
互联网保险经营地域问题的正确打开方式,“发展的眼光”该怎么看 - 金评媒
来源: 慧保天下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近期,有关互联网保险中介涉嫌超地域范围经营的问题,在行业内引发关注,腾讯微保、蚂蚁金服等为代表的整个互联网保险业都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其实,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互联网保险在国内诞生初期,关于经营地域范围的争议就已经出现,也早就通过监管政策得到了解决。 

经营地域有没有超限?新产品符不符合相关规定?新模式是不是钻了制度的漏洞?许多人用现行的规章制度去仔细考量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保险,这本身无可厚非,既然属于保险业,就应当遵守相关监管制度。 

但人们常常忽略的一点是,制度出台本身的目的,一方面是要规范行业发展,另一方面,其实也是为了推动行业发展,所以看待制度本身的时候,也应该有一点“发展的眼光”。 

旧事重提 互联网保险跨区域经营问题再惹争议 

当有保险公司开始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有关经营地域范围的争议就出现了,因为按照以往的监管规定,保险机构只能在开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经营保险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互联网保险出现后,由于其销售渠道的特殊性,很自然就打破了这一规定,引发争议也在所难免。 

这种争议到2015年其实就已经告一段落。这一年,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的区域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同时,考虑到互联网保险依然处于快速发展进程中,为应对有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监管在《办法》中有意地留下了一定的“口子”: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所谓的争议多源自这里。不过很明显,监管是既想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又想推动其发展,于是采取了一种“适度”的监管策略,给未来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但同时又不至于丧失主动权,进可攻退可守,正所谓“以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关于这一点,《办法》发布之初,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介绍《办法》制定原则时就已经阐明: 

一是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办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二是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办法》结合互联网保险自主交易的特点,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 

三是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因此,《办法》坚持现有监管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适当延伸和细化。 

四是强化市场退出管理。根据“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办法》主要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放眼全球,互联网保险都是一项新生事物,并没有成熟的监管模式可供借鉴,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基于自身实际不断加以探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不同国家或地区,监管对于互联网保险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有的国家或地区对互联网保险监管非常严格,例如中国香港,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仍是主流,线上渠道仅是补充。原因在于针对香港市场占主流的储蓄型保险产品的承保政策严格,利用纯线上渠道完成闭环操作存在障碍。中国台湾和印度也只是允许监管明确批准的个别险种在线上销售。 

有的却非常宽松,甚至根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主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将互联网保险视同一般性保险机构来开展监管,欧盟、韩国等都是如此。 

什么样的监管政策才是最好的?或许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保险领域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或片段已经证明了中国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还是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的: 

互联网保费收入从2012年的110亿元增长至2016年底的2347亿元,2017年预计达到2600亿元。 

基于各种互联网场景的碎片化产品大行其道,成为解决消费者痛点的重要手段。 

消费型定期寿险在发达国家几乎是标配产品,但在国内,由于件均保费较低,以往根本得不到保险公司的重视,但正是因为《办法》允许该类产品跨区域经营,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之下,渐渐成为了中小新公司在市场立足的主要产品类型,费率越来越低,保额越来越高,“保险姓保”得到贯彻,消费者得到实惠。 

近年来,询问保险的人明显增多,这其中,各种简单、低价甚至免费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大量销售所起到的教育消费者的作用不容忽视。 

保险科技新势力崛起,推动中国成为世界上保险科技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安永的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就交易金额而言,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保险科技融资交易市场。 

大量的证据都已经证明,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中国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在个别细分领域,甚至已经具备领先优势。面对此情此景,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的、“适度”的监管策略所发挥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显然是不容质疑的。 

大势所趋 发展的问题最终在发展中得以解决 

2017年,保险行业齐齐发力转型,负债端承受较大压力,由互联网保险所衍生出的另一个概念——保险科技却成为了不多的亮点之一,2017年,是当之无愧的“保险科技元年”。 

各种资本纷至沓来:第三方保险科技平台大量涌现,融资不断。对保险业倾心已久的以BATJ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也在2017年加大了介入力度,蚂蚁金服先后推出“车险分”、“定损宝”等产品,立志赋能保险业;腾讯“微保”正式上线,占据微信钱包九宫格这一强势流量入口,发力医疗险和车险。传统保险机构也先后加大了对于保险科技的投入,中国平安力度最大,宣称要从资本驱动彻底转型科技驱动;央企人保集团的方向也已经明确,投入巨资设立人保金服,牵手外部资本,玩起了生态圈的概念…… 

而『慧保天下』相信,2018年,保险科技还可能有机会进一步发掘一些保险本质的东西——市场给出高估值,激发了各路神仙对保险科技改变“保险不姓保”困境的预期,保险产业链各个节点都有人在布局,只有新入场者,而非现存的玩家,才有动力去颠覆格局,再给保险一次自证的机会。 

保险科技大发展的大趋势已经明确,历史洪流不可阻挡,无论是谁,都必须面对并适应。 

当然,风险管控始终是金融业的核心,无论是对于监管而言,还是对于各种互联网保险平台而言,风险底线必须牢牢守住。近年来,伴随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很多风险暴露出来,P2P、ICO、现金贷这些曾经风靡一时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相继被叫停。而针对这些风险事件,监管的态度也已经发生显著转折,“严监管”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常态。 

保监会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 

2016年4月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宣布整治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2016年12月发布《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旨在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界限,防范消费误导。 

2017年7月发布《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2017年7月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不得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2017年8月发布《关于购买航班延误险的消费提示》 

2017年9月发布《关于在互联网平台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 

点面结合,围绕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监管予以积极应对,在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最终也在发展中得以解决。可以预见的是,伴随互联网保险持续快速发展,这种情况仍将持续,作为旁观者,也不妨多一点“发展的眼光”,给现在和未来多一点想象的空间。 

(编辑:郑惠敏)

来源: 慧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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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乐

蓝魅财经责任编辑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关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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