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备案登记延期?经营许可或供选择
【摘要】时至4月中旬,大量的P2P平台整改并未达到预期,真正达到合规备案标准的平台寥寥无几。一周前互金专整办公布的29号文更是让试图通过剥离相关主体快速简单暴力实现合规备案的平台不得不做精耕细作消化存量的艰难工作。P2P备案延期的可能进一步加大。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时至4月中旬,大量的P2P平台整改并未达到预期,真正达到合规备案标准的平台寥寥无几。一周前互金专整办公布的29号文更是让试图通过剥离相关主体快速简单暴力实现合规备案的平台不得不做精耕细作消化存量的艰难工作。P2P备案延期的可能进一步加大。
网贷备案或要延期,金融持牌经营成为共识
按照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年底发布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4月份大部分平台备案工作应当结束,而6月份是备案登记的最后期限。具体表述如下:
1、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络借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2、对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即使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应当于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
3、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应当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现在来看, P2P的整改难度之大让人始料不及。时至4月中旬,大量的P2P平台整改并未达到预期,真正达到合规备案标准的平台寥寥无几。一周前互金专整办公布的29号文更是让试图通过剥离相关主体快速简单暴力实现合规备案的平台不得不做精耕细作消化存量的艰难工作。P2P备案延期的可能进一步加大。
在传闻P2P备案延期的同时,也有关于P2P监管权上收、采取经营许可制的消息在行业内传播。当前的严监管氛围下,持牌经营才能开展金融业务已经成为监管层的基本共识。一周前激起互联网金融圈浪花无数的29号文,就强调“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3月份掌舵央行的易刚行长在去年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凡是经营金融业者一定要持有牌照,纳入监管,要求实现监管全覆盖”,履新央行行长后,更是鲜明指出:“一些机构在没有取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部分非法金融活动,借助金融创新和互联网之名迅速地扩张”。可见P2P采取经营许可制度也不一定是空穴来风。
先前的P2P监管为何选择备案登记制度
在2015年年底,网络借贷被明确采取备案登记制度。当时时点,之所以选择备案登记制度而非经营许可制度可能也是监管机构的无奈之举,因为国务院部委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权。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及省级以下政府,无权设定行政许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仅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具体规定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鉴于P2P面向全国开展业务的情况,如果发放经营许可,只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二是由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无论是采取这两种的哪一选择,都是牵涉重大,必然耗时久远。在e租宝事件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突发的2015年下半年,以备案制快速将P2P等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框架成为一种次优选择。但鉴于P2P实质开展金融业务的性质,即使采取备案制,在法制化建设加快完善的当下,未来也存在转向经营许可权制度的可能。
发放经营许可证:可供选择的监管思路
P2P备案制的提法最早出现在2015年12月底原银监会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表述参见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以推进备案登记工作为抓手,银监会先后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P2P备案登记制度确定后,大大加速了P2P监管体系的完善,对P2P的规范发展助力颇多。但在备案登记工作的具体推进中,仍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备案难度的地域差异,地方政府对于备案的热情度差异悬殊。部分地方政府从招商引资角度出发,抱着尽可能多备案的心态推进P2P备案事宜,给出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实力玩家在本地备案。例如厦门市金融办早在去年11月份就公布了五家拟备案平台名单,其中京东旭航(厦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于两个月前,相关资质离原银监会对于P2P备案登记的监管要求差距甚远。而另一些地方政府则处于防范风险的角度对于P2P这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唯恐避之不及,例如上海和重庆等地方政府对P2P在本地落地备案的热情度明显偏低,部分平台为了顺利备案考虑迁移他地。
第二,备案难度的大小平台差异,小平台较之大平台容易通过备案验收。在P2P裸奔的那些年里,大平台积累了比小平台更为沉重的历史包袱,消化存量需要调动的资源和投入的精力更甚。相比较而言,小平台验证了“船小好调头”的古话,千把万的交易余额很容易消化或转化为合规资产,相对而言容易满足备案登记的监管要求。这助长了相关机构和个人养壳卖壳而非实际开展经营的激励。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曾经行业龙头的红岭创投由于大标问题难以完成整改,目前试图通过收购小平台完成P2P备案。
在P2P备案即将落地之时,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备案登记存在的问题则日益突出。当此时刻,如若时间允许,由中央监管机构层面上统一发放或经由其指导下发放经营许可证或是另一可行思路。
中央监管机构层面主导的经营许可制度有望解决上述两个问题:(1)统一经营许可证申请标准,防止区域性的套利以及由此出现的区域性金融风险;(2)依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发放经营许可证,压缩个别机构和个人倒壳卖壳的空间和激励。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围绕P2P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探讨只是从学理角度指出了P2P监管的另一种可行思路以及这一思路下行业可能发生的变化。对于这些可能的变化,笔者在下文中将做一些探讨。
(作者陈文,系百舸金融论坛创始发起人、北京大学新金融和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郑惠敏)
来源: 陈文 未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