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又翻新:有人贷3000元借新还旧被骗10万
【摘要】不同于高利贷,“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金评媒(http://www.jpm.cn)编者按:不同于高利贷,“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野火烧不尽。
6月11日,重庆检方公告一起校园“套路贷”行为,大学生网贷3000元周转做微商,结果“被套路”,不仅只拿到2000元,还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反复贷款十多次,欠下债务10万余元。
近期,全国多地打击查处多起“套路贷”,这一隐蔽性强、套路层出不穷的新型团伙作案的经济犯罪行为也引发大众关注,除了校园套路贷,常见的还有多起车抵贷、房抵贷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高利贷,“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大学生网贷3000,却滚出10万负债
重庆检方公告显示,女大学生文某今年1月打算做微商,因手头资金紧张,通过网络向一家贷款公司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借款3000元、一个月内还清。然而,合同签订后,文某只拿到2000元,对方要求要在7天内还清贷款,而且要还3000元。
文某无奈,七天时间肯定还不清贷款。
随后贷款公司经常打电话、发信息催文某还款,见她没办法及时还清债务,就提出“借新债还旧债”,让其从另外的贷款公司借款,来填平之前的债。就这样,文某一共找了13家公司贷款。可债务不仅没有结清,反倒累计越来越多,最终竟高达10万余元。
债务越欠越多,催收方也变本加厉,开始威胁骚扰文某的亲朋好友。后来文某只好报警求助。而随着警方的侦办,一个主要针对高校学生、以贷款为名进行诈骗的团伙浮出水面。
今年4月,重庆警方分赴多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经审查,该团伙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张某某等团伙涉嫌聚集在湖南、江西、四川等地,以经营的金融、科技公司为据点,主要针对高校学生等进行网络贷款,通过事前诱骗签订合同掌控个人信息、事中肆意认定违约垒高债务、事后以采取曝光隐私、诋毁名誉等威胁手段软暴力催收,获取巨额钱财。
三步套牢借款人,周息高达30%
这起案件跟“校园贷”相似,但其中又有新的“套路”。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如何“套路”的?重庆检方对该案例进行了解读,并提醒大学生要加强警惕性。
步骤1:发"广告"招揽借款人
犯罪嫌疑人在微信群聊、贴吧、QQ兼职群、微博里打出“条件诱人”的贷款广告。通过这些广告,自然有借款人找上门,而这个借款人群体主要是学生。
联系借款人后,会让对方填各种资料,评估还款能力,填写的资料中有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亲友联系方式。这类贷款利息很高,借款人若贷款2000元,实际到手的可能只有1300-1400元,周息30%。如果借款人能接受,就商定还款期限,一般是7天,逾期费用是1天500元。
步骤2: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内容不同
要是借款人同意贷款公司的条件,就让他们在网络平台填写借款合同,那份合同上显示的利息是2%,不能改动,而且逾期费用也不会写上去。签订合同后,就给借款人打钱,还要提醒他们到期要按时还款。
为什么签订的合同和实际执行的合同内容不一样?实际执行的内容为什么不在合同中体现?检察官了解到,合同上写的内容都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内容,实际执行的内容可能有不合法的情形在其中。贷款公司在追款时,甚至可以用合法的合同去起诉不还钱的借款人,以及将合法的合同出示给借款人的亲友看,促成还款。
步骤3:逾期未还款"以贷还贷"
借款到期后,要是借款人实在还不上钱,就会推荐其他的“贷款公司”让他们去再次借贷来还债。要是借款人不接受这种方式,就会让他们去找家长或朋友借。学生没有社会经验,若是强硬地拒绝还债,“贷款公司”就会“电话轰炸”学生的老师、家长,制造心理压力。学生对自己的面子和名声比较重视,最后都要还钱。
套路贷非高利贷,借款本金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连日来,全国多地打击查处多起“套路贷”,这一隐蔽性强、套路层出不穷的新型团伙作案的经济犯罪行为也引发大众关注,除了校园套路贷,常见的还有多起车抵贷、房抵贷的违法行为。
上海高院曾下发《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提出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上海高院相关人士分析,“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
一、目的不同
前者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性质恶劣;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二、手法上不同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其次是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所以在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而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第三个不同体现在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违法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而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编辑:杨少康)
来源: 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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