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官员挪用公款1800万帮女儿揽储,获刑3年缓刑3年
【摘要】第一次转账侥幸未被发现,丁永亮不仅没有就此收手,反而继续“如法炮制”。
“如果他能坚决拒绝女儿的不合理要求,也许就能避免这场悲剧的发生……”
8月31日,向记者谈起因挪用公款帮助其女完成储蓄任务被判刑的县旅发委原主任、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旅投公司)原总经理丁永亮,江西省修水县旅发委不少干部禁不住扼腕叹息。
2017年12月21日,丁永亮因犯挪用公款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丁永亮是如何被亲情所困,最终走上歧途的?带着疑问,记者展开了采访。
愧疚与溺爱,让他丧失党性原则
“爸爸,我的揽储任务完成得不好,快帮我想想办法吧,不然我真的就要下岗了!”2016年9月,再一次接到女儿丁某某近乎哀求的电话,丁永亮的心都碎了。
丁某某2014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南昌市某商业银行工作,因揽储任务完成得不理想,原本在2015年就应转为正式员工的她,直到2016年6月仍然还是派遣制员工。如果再不能按期转正,她很有可能被银行辞退。
面对这一巨大压力,丁某某终于忍不住拨通父亲的电话,希望他能找一些企业老板在该银行开户并帮其完成揽储任务。
据修水县纪委参与办案同志介绍,丁永亮以前长期在基层乡镇工作,对家庭关心较少,与女儿聚少离多,一直觉得愧对家庭和女儿。特别是在女儿毕业找工作时,他也没能帮上什么忙。对此,他深感愧疚,因此对女儿溺爱有加,有求必应。
“接到女儿的电话,他先让女儿自己想想办法,因为他知道揽储可能带来的后果。当再次听到女儿在电话中的哭声,他决定铤而走险。”办案人员介绍说。
由于该商业银行未在修水县开设营业网点,存取款不便,一些企业老板并不愿意将存款放在南昌,揽储任务的缺口依然很大。
“我想办法让旅投公司在你们银行开个户头。”多次碰壁之后,丁永亮最终打起单位公款的主意。在他看来,存款放哪家银行不是放,放到女儿供职的银行也没错。
“按照银行考核办法,对公账户的存款对我完成揽储任务帮助不大。只有存在私人账户上的钱,才算完成任务。”丁某某告诉丁永亮,只要钱在个人账户上停留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就可以。
“孩子这么小就要承受这么大的压力,我却无能为力,心里特别难过。”女儿的话,让原本对动用公款还忐忑不安的丁永亮最终下定了决心。
自我麻痹,首次挪用公款600万元
丁永亮曾因擅自同意拆借原工作单位40万元公款给跟踪服务企业,于2016年6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处分期内,丁永亮不知悔改,反而以‘已经受过处分了’‘马上就要船到码头车到站了’等为由自我麻痹、自我放任。”办案人员介绍,在丁永亮看来,自己最多再受个处分,只要能帮女儿转正,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
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下,丁永亮找到县旅发委办公室副主任、旅投公司出纳朱志兴,要求其将旅投公司600万元公款转到女儿朋友王某的个人账户上。旅投公司是该县融资平台之一,账上常有大额资金留存。
丁永亮天真地认为:“转到王某的账户上,日后可以规避组织调查。”
为确保资金安全,丁某某借来王某的银行卡,还特地将银行卡捆绑手机号码更改为自己的。
2016年6月17日,在丁永亮的“安排”协调下,朱志兴将600万元公款打到丁永亮指定的账户上。
当年7月1日,该款项按时回到县旅投公司账户。这期间,没有被任何人察觉,丁永亮和朱志兴都长舒了一口气。
本以为“安全着陆”,谁承想东窗事发
侥幸心理,是人性的弱点,也是产生罪恶的重要祸根。第一次转账侥幸未被发现,丁永亮不仅没有就此收手,反而继续“如法炮制”。
在随后的三个多月里,丁某某一需要完成临时储蓄任务,丁永亮便指使朱志兴从旅投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里把大额资金转到王某账户上,共分4次挪用公款达1200万元。
2016年10月9日,最后一笔存款如期足额转回县旅投公司账户。当月,丁某某与该银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让丁永亮一直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2017年3月,临近退休的丁永亮先后被免去县旅发委主任和旅投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就当他以为要“安全着陆”之时,即将开展的离任审计让他感到强烈的不安。
3月28日,丁永亮将挪用公款产生的利息2200元存入旅投公司账户。得知王某账户开设了自动理财功能后,丁永亮又将扣除已交利息后剩余的理财收益2万余元存入旅投公司账户。
4月底,自知难逃法网的朱志兴与丁永亮先后主动到县纪委说明情况,主动交代挪用公款1800万元的事实。
5月19日,修水县纪委对丁永亮、朱志兴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7月21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朱志兴开除党籍处分,并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给予丁永亮开除党籍处分。7月24日,修水县纪委将他们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条例》红线
第八章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 李伟 宋巧/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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