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千万不要做“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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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1月24日,浙商财险公告表示,“目前,侨兴私募债第三至七期已经到期,我司将继续践行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进行分期预赔,同时希望广发银行承担责任,共同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于斌  ·  2017-01-25 17:43
广发银行,千万不要做“废银行” - 金评媒
作者: 于斌   

临近春节,近期备受外界关注的侨兴债券违约事件,又有了新进展。

2017年1月24日,浙商财险公告表示,“目前,侨兴私募债第三至七期已经到期,我司将继续践行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进行分期预赔,同时希望广发银行承担责任,共同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据了解,侨兴债券第三期至第七期本息合计为8.34亿元。目前,第三、四期的投资者已陆续收到赔付。而广发银行依然保持“缄默”,毫无担责之意。

在这场发生在招财宝上的“血案”里,广发银行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了吗?抑或,正如网友所言,难道广发银行不是搞金融,而是种萝卜的?  

言归正传。虽然这次,招财宝也存在过错,但这次逾期事件本质上是一次金融凭证诈骗,招财宝和浙商财险都属于受害者。

这一次逾期事件的主角: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两家企业自从2014年12月起就开始陆续在招财宝平台发行私募债,累计已达10亿元。

招财宝敢于把这种私募债包装给投资者、浙商财险愿意承接履约保证保险的关键在于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提供了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的银行保函。这意味着当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发生违约时,广发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浙商财险公布了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交涉的全过程及书面证明:

1、银行保函是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营业场所内签署的。

2、签署保函后浙商财险曾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进行保后回访,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了回访回执。

3、违约发生后,浙商财险多次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联系,却未得到正面回复。

此后,广发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声明:“针对近期有不法分子假冒我行惠州分行名义出具虚假银行履约保函一事,我行高度关注,立即组织调查。经我行鉴定,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鉴于该事件涉嫌金融诈骗,我行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切以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准。我行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次事件的真相已经很明显了:

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两家企业串通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工作人员(很可能牵涉高级别管理人员)开具虚假的银行保函,收受经济贿赂。如果两家企业未发生违约则皆大欢喜。

违约发生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一再推脱,而广发银行总行得知此事后定性为不法分子假冒惠州分行出具保函,试图撇清自己责任,还声称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样的做法,就和银行员工在银行营业场所内为客户购买理财飞单,而当客户发生损失后银行撇清责任一样无耻。

关于假保函案的判罚以前有例可循:1997年,某油厂与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依约定在银行副行长甘某办公室取得加盖银行公章及行长私章的保函。后经鉴定,该保函系银行职员甘某、邓某长期利用银行办公场所为他人提供虚假保函骗取债权人信任,甘某、邓某在1999年分别因受贿、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缓。

同时法院认为:①保函系基于在银行办公地点拿到,油厂无过错。②甘某、邓某系银行工作人员,且多次利用银行名义,在营业场所长期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并屡屡得逞,说明银行存在对其工作人员监督不力,对其工作场所管理不严问题,存在过错。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有过错的担保人对无效担保应承担应相应民事责任。

这次保函是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营业场所内签订的且有惠州分行工作人员参与,故而,广发银行应主动承认管理存在疏漏,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并应主动将涉案人员情况报送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调查。

而据保险八卦报道,在假保函案发后,全国有多家机构纷纷手持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保函找到广发总行,要求总行鉴定真假并给出凭证,保函涉及的金额上百亿元。所以,广发不仅应当为侨兴事件担责,还要为更多等着他认账的公司担责,做一个负责任、讲诚信的金融机构,而非一家“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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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斌

中央国际广播电台《新财富时间》连线嘉宾,江苏电视台财经评论嘉宾,国家域名注册服务监督员,美国格理集团专家,美国格尔曼集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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