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涉嫌非法集资,涉案人员有哪些减刑办法?
【摘要】在P2P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人员通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刑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可以预见,17年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对P2P网贷领域的非法集资打击和惩治力度将有增无减。因此P2P平台出事后,涉案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勿要心存侥幸开启跑路失联模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确方式应当是沉着冷静地应对,第一时间跟律师沟通,制定解决方案,以争取获得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处理结果。
我们常看到一些已经判决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犯罪手段基本上差不多,但判决结果却有很大的差别,其原因之一即在于不同案件中涉案人员具有的量刑情节不一样。本篇文章结合实务与案例介绍在P2P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人员通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刑罚。
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即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不是自动投案,仅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即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进一步,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至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现有的P2P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采纳的自首情节大部分都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二、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即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结合P2P非法集资案件,列举一些常见的立功表现:
1、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如果是P2P的几个涉案人员A、B、C共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则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盗窃罪)属于立功;如果A揭发B或C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的,不属于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主要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配合抓捕。如果仅仅是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等,不属于立功表现。但若同时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并使司法机关据此得以抓捕同案犯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3、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但如果是亲友提供线索的,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5、规劝同案犯归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认定是否属于自首和立功有着十分复杂的情形,这影响到法院对自首和立功情节的采纳,最终影响对犯罪分子刑事处罚的判定。故在诉讼中,证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常重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形成对自首和立功的正确认识,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诉讼中的权益。
三、积极归还资金,退赃、退赔
在P2P非法集资案件中,若犯罪人有积极向投资者归还吸收的资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如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总结:除此之外,犯罪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也多被法院采纳,考虑从/减/免刑事处罚。因此涉案人员应尽早采取正确的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或其他悔罪表现等行为,可少走一些弯路,争取获得较轻的处罚。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通常办案机关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如何退赃、退赔?在什么阶段退?都会直接影响对涉案人员悔罪态度的评价及量刑。在实践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情况、办案机关态度、当地政策综合分析。
最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部分)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