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贷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资金存管
【摘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上海金融办下发征求意见稿
6月1日,上海金融办下发《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上述每一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备。
在备案管理方面,对新设立的网贷平台,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而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完成备案后,网贷平台应当在6个月内,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并且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此外,《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1.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2.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3.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4.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5.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编辑:陈晶)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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