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P2P平台所涉非法集资犯罪类型 存刑事风险
【摘要】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的迅猛发展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建设、便利小微企业发展、营造万众创新空间意义积极,但部分平台出现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恶意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的迅猛发展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建设、便利小微企业发展、营造万众创新空间意义积极,但部分平台出现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恶意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P2P网贷涉罪研究主要分为P2P网贷平台本身犯罪、针对P2P网贷平台犯罪以及P2P网贷平台参与犯罪成为共犯等类型。
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非法集资刑事风险,可根据犯罪主体归结为以下两种:
P2P网贷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实现借贷双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
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比较常见的手法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三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
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偏离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实际掌握了资金供给和需求,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互。
更为关键的是,平台资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而易发挪用、诈骗甚至卷款潜逃等风险。
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P2P网贷平台成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P2P平台与机构合作集资或者由机构设立P2P平台进行集资活动,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共犯。
一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
现实中,某些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P2P平台完成融资的事件时有发生。通过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杠杆等规定可能被突破,P2P网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线上平台。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P2P网贷平台未充分尽到对借款人身份核查义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名义发布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P2P平台非法集资问题中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互联网金融某些新概念易为行为人所利用。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在建设完善中,P2P网贷平台采取单纯的线上模式,风险控制机制较弱,难以吸引众多投资者,少网贷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综合模式,导致线上的某些金融创新概念被线下非法集资活动利用,使传统的非法集资活动有了新的幌子诱导投资者。
二是将P2P网贷平台作为非法集资行为的规避手段。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某些P2P平台在招募员工过程中,要求员工带单入职目的是规避非法集资中对集资活动需面向“社会公众”的要求,此类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三是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问题。少数P2P平台通过招募原保险从业人员,诱骗保险消费者退保购买P2P产品,或者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入P2P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