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嘚瑟、不作死、不违法,P2P网贷在监管下的生存之道
【摘要】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此《暂行办法》一出,引起了行业内各方惊叹。一方面确立了网贷的合法地位,可喜可贺。另一方面在诸多条例对网贷行业施以重拳,整治的决心不言而喻。
整篇《监管办法》那么多字那么多官方话,看的让人头晕。小编耐着性子看完整篇《监管办法》,认为有两点信息对投资人非常重要,小编用说人话的方式解释一下重要信息的含义:
一,决不能触碰的十三条禁令。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释:自融=玩火自焚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释:资金池=非法集资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释:网贷有风险,投资人也要承担,这叫风险释放,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释:马路边那么多广告位眼馋吗?那里不许打广告。电视上更不允许。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撮合,撮合,撮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释: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能搞1+1=2这种事情。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释:该你卖的东西你能卖,不该你卖的东西不能卖,这种高大上金融产品该由高大上的金融机构卖。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释:整容不好使,伪装不好用,P2P产品就是P2P产品。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释:自己的东西自己卖,别拿给其他金融机构。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解释:听说,你的产品收益率是银行的十几倍,是宝宝产品的几倍?再这么说,削不死你!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释:已经说过很多次,这些不是P2P该做的事情。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释:众筹?这很不P2P。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解释:先看看发展情况,等有问题了再往下列。
上面这些禁令,与去年底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太多出入。对于投资者分辨平台是否合规而言,小编始终相信:合不合规不用深扒,要让投资者简单明了的看个究竟。
《暂行办法中》只增加了一条:不得从事债券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这一条规定依小编所见,并不是规定投资者之间不能通过平台进行债权转让,而是让平台不能与借款方和投资者进行债券转让,完完全全做好信息中介职责。
二,最狠的,还是借款上限
不出意外,上周六的风声得意应验。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 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面对这几个数字,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监管层:
监管层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从政策上规避风险,规定借款上限就是最简单粗暴,但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是最实际的问题,而且这种简单粗暴地方式怎么能控制住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人们总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比如,我要抵押房子借款,我可以先借20万,然后让我爸借20万、我妈借20万、我的七大姑八大姨凑几个20万就能借够我所需要的钱。
投资人:
这个规定对投资人的影响不大,以前该怎么投资,以后还怎么投资,影响无非就是单笔投资额度最多是20万或者100万。但是投资人多数已经学会了分散投资,绝不会把钱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只要平台合规,就没什么问题。
P2P平台:
这个规定着实让平台措手不及,这让做房贷、企业贷的平台会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平台注定会面临着一次调整。但是小编非常有信心的一点是,只要平台踏踏实实做事,不嘚瑟、不作死、不违法,专心为了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的平台,就一定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且监管绝不希望死掉的这样的好平台。
三,信息披露最为关键
无论什么时候,P2P网贷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安全,而让投资者分辨平台安全性最好的办法就是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信息披露必须要涉及两方面信息,第一是出借人信息,第二是运营信息。
对于借款人信息披露包括: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对于需要披露借款人那些信息?需要披露到什么程度?虽然还没有进一步说明,但是借款人借钱不是见不得人的事情,没有什么信息不能披露出来。
对于运营信息披露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