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行业信用意识淡薄 征信体系有待完善
【摘要】2014年,在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呈几何式爆发增长态势的同时,问题平台数量也从2011年的10家飙升至如今的275家,是去年同期的3.6倍。其中,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更是给行业健康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2014年,在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呈几何式爆发增长态势的同时,问题平台数量也从2011年的10家飙升至如今的275家,是去年同期的3.6倍。其中,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更是给行业健康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而与此同时,国外P2P网贷平台发展却似渐入佳境。2014年12月12日,全球知名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在纽交所上市发行,首日股价上涨56.2%,得到了投资者热捧。为何中外P2P发展现状如此迥异?深入分析其实不难发现,信用意识欠缺是导致我国P2P发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在这种状况下,监管方应及时给P2P平台划定经营红线。
放眼全球,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出台针对P2P网贷平台的完整监管规则,行业发展大都基于各平台自身的信用意识,主要依靠自律约束不当行为。但自从2007年P2P被引入我国后,在监管真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出现了野蛮生长状况,背离了P2P平台纯粹为中介的基本原则。对比之下可以看出,我国P2P网贷行业呈现出以下几种不良的特征。
借款人信用准入门槛低。在美国,每个P2P平台都要求有最低限度信用积分,在Prosper上至少需要640分,Lending Club则为660分。P2P平台会基于信用评价、信用历史和其他因素,如贷款金额和过去是否有不当行为记载等,对每个贷款需求做一个等级评定,以帮助放款人精确衡量每个借款人信誉。而我国相当部分P2P平台为做大业务规模,往往放宽借款人信用审核与评定,通过高定价吸引潜在放款人,平台自身或引入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资金兜底保障,殊不知这种模式从一开始就注定会带来风险。
信用信息真实性存疑。英美等发达经济体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成熟,P2P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购买第三方数据等方式获取借款人信用信息,相对保证了客观性和真实性。而我国大多数P2P平台借款人信用信息为借款人自己提交,信息真实性存疑;且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影响,平台无法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使其很难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验证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信用经营意识淡薄。英美国家P2P平台经营透明,平台提供透明清晰信息,让放款人充分了解借款人信息。而我国P2P平台信用意识淡薄,经营不透明,借款人与平台自身信息披露均不充分及时,投资人与平台之间信息不对等,存在很大风险隐患。当前,我国纯粹诈骗的P2P平台并非个案,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10月我国诈骗跑路的P2P平台就有17家。
线下模式背离信息中介本质。国外P2P平台多为纯粹线上业务,全部业务均在线上进行,平台只提供撮合双方交易的服务。而我国则P2P多采用线下模式,知名平台员工总数在千名以上,以线下调查取证获取贷款需求,招揽放款人,已经完全背离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本质。而且线下模式往往会被缺乏金融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误认为是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务,背离了信息平台的初衷。
综上所述,为推动我国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将P2P平台所蕴含的普惠金融理念真正落地,实现风险与收益真正可控,一方面是要通过出台监管细则,对P2P平台强调诚信经营意识,明确信息披露原则,确定平台经营红线,严厉打击非法平台,保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是要打通互联网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连接渠道,扶持第三方征信行业发展,为P2P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审查借款人信用信息提供便利,使行业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