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再保险人被要求担保 保监会建立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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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扩大,为防范逐渐凸显的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保监会在征求意见近七个月后,于3月13日出台《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宣布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

  莉莉财经  ·  2017-03-14 18:40
离岸再保险人被要求担保 保监会建立保证金制度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随着中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扩大,为防范逐渐凸显的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保监会在征求意见近七个月后,于3月13日出台《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宣布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

《通知》相比2016年8月12日的征求意见稿版本并无明显出入。瑞士再保险中国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陈东辉告诉财新记者,偿二代设计中,已经对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有所涉及,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明确规定,《通知》的出台,明确了什么样的方式可以作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不过,对于什么时候需要有担保措施,文件没有强制性规定,仅表述为“境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就以下风险暴露提供担保措施”。

“也不需要强制性对此进行规定,有保证金的话,基础因子就降下来了,可以节省资本,对直保公司来讲,偿付能力的压力就小,如果没有保证金,基础因子就会很高,对直保公司就会有很大压力。”陈东辉说。

2016年正式实施的偿二代已经考虑了担保措施对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影响。针对离岸再保险人有无担保措施,偿二代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出业务的资本要求时适用不同的风险因子,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规定。此次《通知》出台,则是对此规定的细化。

《通知》规定,境内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在适用有担保措施的风险因子计算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应以离岸再保险人为该再保险合同所提供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担保措施的合计担保金额为限。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可以就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再保险信用风险暴露要求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其中,存款资金应存入再保险分出人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的账户;备用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清洁的、无条件的、不受备用信用证以外的任何条件限制,其索赔和偿付应在中国境内进行。

《通知》还指出,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或信用评级不低于AA-,且与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若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保兑。

为什么上述担保措施均限制在中国境内?保监会此前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作为担保措施的存款资金应存放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主要考虑包括两点,一是为确保出现法律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和担保物的处置地在中国境内,保护境内再保险分出人权利,提高存款资金安全性。二是为防止离岸再保险人在偿付能力评估日后立即将存款资金转回自己的银行账户,确保担保措施持续有效。

而信用证的索赔和偿付以及开证机构的设立地也应在中国境内原因,主要是为了方便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在境内对备用信用证进行索赔,降低索赔成本,同时,为了确保在备用信用证的索赔或偿付出现纠纷时,中国司法机关能够行使司法管辖权,保护境内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

离岸再保险人具有分布广、境内无机构、无法直接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信用风险是各国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2007年以来,保监会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手段相对单一,仅仅包括国际信用评级,但实践证明该方法无法有效防范离岸再保险人风险。而随着中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显现。

根据保监会此前的起草说明,中国离岸再保险人制度主要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再保险监管经验。“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建立,改变了中国再保险市场此前仅依靠国际信用评级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不足。”保监会称。

来源: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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