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上篇) ——“你”所不知道的相互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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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可能会有读者想起《互联网保险的进化(上篇)》里提到的,在传统返还型保险中,由于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缺口,类似e互助、壁虎互助、抗癌公社还有保保集这样的互保平台开始多了起来。那么这些平台是相互保险引入了互联网新型技术的产物吗?笔者要说的是,它们并不是。

  李崇磊 原创  ·  2017-11-14 18:35
相互保险(上篇) ——“你”所不知道的相互保险 - 金评媒
作者: 李崇磊   

2016年6月22日,保监会宣布,批准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及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三家机构筹建目前,在保监会排队申请相互保险牌照的机构就有30多家。一时间,相互保险成了最热门的创业领域之一。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提出疑问,相互保险究竟是什么?相互保险靠谱吗?传统保险有什么不同?

 

相互保险是什么

首先来看保监会官方定义,《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这样解释: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通俗理解,相互保险就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再形象点说就是“抱团取暖”。

虽然在我国相互保险去年才得到保监会的审批,今年才开始大热,但其实它却是保险保障形式的最初形态。早在5000年前,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商贸活动活跃,并发展到更远的地区以寻找交易市场。商人们自发地采用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方法来应对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所致损失。该方法规定:在运输途中,商队中如有人员、货物及骆驼的伤亡损失,由所有未遭遇损失的商人将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资助受损失者;如果此行平安顺利,则每个商人拿出利润的一定比例留存作为共同灾难保障基金,作为今后损失的资金来源。之后,此规定经过完善写进了《汉谟拉比法典》。1756年的英国公平保险公司及1778年德国汉堡的Hamburg ischeAllgemeineVersorgungs-Arstalt,也有着现代相互保险公司的鼻祖之称。

1901年,日本和德国分别制定了《保险业法》和《保险企业监督法》,相互保险组织形式成为保险业的顶层设计。1905年,美国在对保险业的一项调查中发现,保险业中诸多不良问题,建议股份公司转变为相互所有制形式。

从保险市场全球发展历程来看,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之间的互相转化从未停止过。互助精神是商业保险的起源,进而成为相互保险,再进化为股份制商业保险。同时,作为一种制度演变,相互保险是在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下,人们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的共同结果。


相互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于投保者而言,最想了解的是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只有知道了它们的区别,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出选择。

两者而言,首先是承办主体的不同。商业保险的承办主体是企业法人,它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讲求经济效益的商业行为。而相互保险的承办人是社团法人,股东为投保人,每一个投保人不仅享有保障,还同时享有组织的管理权、监督权及任免权。

第二是指导法规不同商业保险是一种常规式的企业行为,它的指导思想是保险法规,只要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政府不干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相互保险的指导思想是参保会员的公约,虽然它也可以上升为法规,但是它在操作性上弹性较大。与此同时也不难看出,相互保险的保障范围比商业保险更灵活。因为商业保险目的是经济效益,所以目前凡是利润低的、用户数量少的风险都是得不到保障的。相比而言,相互保险是一群自愿的同质人群自发的组织,所以无论人数多少,保障风险概率高低与否,只要参保人都认同承保、理赔标准,就可实行保障。

第三是金融运作不同商业保险完全是把保险产品做为商品出售,保险公司与投保者之间是契约关系,保险主体将保费作为资金,通过运作获得利润,亏损与否保险公司自己承担互助保险的筹资渠道主要来源于参保者,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或个人可以赞助,金融运用的亏损由参保者共同承担,如有盈余也全部返还施惠于参保者,参保者与主办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主办者从道义上来说是义务的、非获利的自愿行为。


网络互助并不是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靠谱吗?”国人对相互保险似乎并不熟悉,2015年国内保费收入达2.4万亿元,保险市场规模位居全球第三,其中相互保险份额几乎为零。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国际保险中的的主流地位:据ICMIF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相互保险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7.1%,用户人数超过9.2亿。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相互保险的占比均超过35%。分析报告来看,相互保险是全球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力量。而具体到保险公司来看,在发达国家,相互保险公司通常承担着举足轻重的民生保障。以日本为例,日本人的大部分养老金发放工作是由日本生命相互保险株式会社执行的,日本人赖以为生的渔业,是由日本三个相互保险公司提供渔民、养殖产业及渔船三个方面的保障。

相互保险为什么能如此举足轻重?第一是因为上文提及的特殊模式及保障范围的灵活性;第二就是保费低举例,假如甲、乙两个投保人,各花1000元购买了商业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和相互保险(其中的数字以国外相互保险的例子作为参考):


险种

商业保险

相互保险

销售成本

-400

-100

运营成本

-300

-300

赔付支出

-300

-300

资金收益(5%)

+50

+50

年底返还

0

350

投保人实际支出

1000

650


显而易见相互保险比商业保险便宜35%左右。而随着互联网、云数据及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引入,相互保险的销售成本和运营成本还可以大幅降低,最终相互保险将比商业保险便宜50%70%。

到这,可能会有读者想起《互联网保险的进化(上篇)》里提到的,在传统返还型保险中,由于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缺口,类似e互助、壁虎互助、抗癌公社还有保保集这样的互保平台开始多了起来。那么这些平台是相互保险引入了互联网新型技术的产物吗?笔者要说的是,它们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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