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网贷卷走的10万元 只是赚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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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29日,符某因涉嫌诈骗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过堂受审。符某利用众多同学的信息在网上大肆办理贷款,每办成一笔近2万元的贷款,他就只给申贷同学几千元,甚至分文不给。短短几个月时间,符某就“雁过拔毛”般获得了近10万元非法利润。在法庭上,符某甚至想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何会构成诈骗罪。

  lanyang  ·  2016-08-01 04:10
男子称网贷卷走的10万元 只是赚得差价 - 金评媒
作者: lanyang   

  7月29日,符某因涉嫌诈骗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过堂受审。符某利用众多同学的信息在网上大肆办理贷款,每办成一笔近2万元的贷款,他就只给申贷同学几千元,甚至分文不给。短短几个月时间,符某就“雁过拔毛”般获得了近10万元非法利润。在法庭上,符某甚至想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何会构成诈骗罪。

  “我对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构成诈骗罪。”昨日法庭上,符某一开庭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在他看来,他只是帮同学贷款的一个中间人,最多是没有及时归还贷款而已。然而,事实是符某利用了信息的不对称,通过互联网冒用众多想贷款大学生的信息,成功套走某信贷公司10万余元。

  今年25岁的符某是海南人,案发前是广西某高校一名在读大学生。2014年2月,符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上海一家信贷公司通过网络,专门向大学生发放短期贷款。符某通过该公司网站,顺利帮朋友成功申请到一笔2万元的贷款。联想到不少同学经常想通过信用卡提现,符某感觉这是个商机,于是他租下一间小办公室,在网上发布大学生无抵押无担保借款的信息,宣称自己可以帮助学生贷款。

  信息发布没多久,马上就有大学生找上门来希望借款。符某随即拿出自己制作的一份借款合同,与需要借款的大学生煞有介事地签署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要收取借款人20%的担保金,及每千元每月150元的利息。签好合同后,前来借款的大学生还要填写一份信息表,信息表中包括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人员信息、所在学校的具体信息等。

  合同签好、个人信息拿到手后,符某会要求借款大学生录制一段声明借款的视频,同时要求借款大学生去新办一张银行卡交给他,并告诉他密码。符某声称这张卡将用于借款大学生还款给他,而这些大学生认为反正卡里也没有钱,便对符某的要求一切照办。准备妥当后,符某便冒用这些大学生的信息,通过某信贷公司网站申请小额贷款。

  据符某交代,其实这些大学生找他借款一般都只是几千元,有些人就打算借1000多元。而他向某信贷公司贷款的数额都在1万至2万元。这些多出来的贷款就被符某截留。符某还曾以一名聂姓女大学生的名义借款2万元,却一分钱都没有交给聂某。几个月时间里,符某通过这种方式,冒用近10名大学生的信息,向某信贷公司贷款10万余元,而他仅归还2700元后便逃匿,尚欠9.7万余元未还。

  2014年8月,黄某等曾向符某借款的大学生陆续接到上海某信贷公司的催款电话,这才发现他们被骗,于是选择报警。同年9月,符某落网。

  以案说法

  委托贷款还是诈骗

  公诉机关认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9.7万多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些学生在我这里办理贷款,知道是跟网贷公司贷款的,贷款机构和我只是一个形式而已,我只是一个中间人。”符某坚持自己的观点。符某的辩护人则认为,符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存在骗取学生信任后冒用借款人的身份向网贷公司申请借款的事实。因为这些大学生在贷款时,都录制了视频,他们对符某向贷款公司贷款一事是知情的。符某与贷款大学生是事实上的委托关系,符某只是帮助行为,他在这些大学生未按时还款时,非法占有部分贷款,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涉嫌诈骗受审

  29日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被告人符某一方进行辩论,其中是否构成诈骗罪成为焦点。符某称,这些学生是自愿跟他办理贷款,是知道跟网贷公司要款的,他只是一个中间人。他的辩护人表示,在学生提供自己信息要求借款时,虽然符某一开始没明确说明是向哪个公司借款,但是在将信息录入时学生是在现场的,包括之后的录制视频也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借贷关系;被告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所申请到的款项也形成保管关系。后来,符某将学生的一些还款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不是诈骗。

  公诉人指出,符某冒用学生名义通过网站的认证申请借款,导致出借人的钱款受到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将大部分的钱款截留自用,之后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外地,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显,是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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