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介界定之辩陷僵局 信披机制成P2P发展重点
【摘要】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将P2P平台明确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意味着,绝大多数P2P平台都将面临转型。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将P2P平台明确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意味着,绝大多数P2P平台都将面临转型。
一纸监管规定,不仅让P2P这个“野孩子”找到了亲妈,同时也为这个野蛮生长的行业,带来转型的巨大考验。
深圳一位P2P业内人士对记者称,上述问题攸关行业前途,但监管政策尚未提及,期待细则尽快明确界定。该业内人士表示:“成为信息中介之后,平台就不能过多介入项目和资金,项目审核、风险兜底这些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平台具体的业务范围怎么界定,希望能尽快有个明确定义”。
这其实也是业内共同的困惑。多名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信息中介,就必须围绕信披下功夫,对项目信息真实完整披露、提示风险承担责任。在此要求下,引入信息披露机制,将可能成为今后行业发展方向。
【信息中介陷入界定之辩】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指导意见》后,深圳某P2P平台人士表示:“信息中介也有很多种类型,业务范围、商业模式各不相同,最新的监管规定并不太清晰,究竟应该怎么定义、具体范围,需要尽快明确。”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作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P2P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实际上,P2P进入国内之初,采用的正是这一模式,如国内最早的P2P平台拍拍贷、红岭创投,成立之时都是以信息平台的形式出现,而拍拍贷直到如今仍然坚持这一模式。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平台担保成为行业主流。而P2P行业也是在出现平台担保之后,才有了长足发展。
上述深圳P2P人士对本报记者称,如果只做信息中介,定义又不清晰,会出现很多新问题。转为信息中介后,如果仅仅只能发布信息,平台是否只能被动发布借款项目?是否需要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都将成为问题。
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认为,如果只能被动发布信息而无需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就无法保证,将会引发极大道德风险。如果进行审核,一旦发生风险,平台可能要承担借款风险,因此需要对信息中介的定义、边界进行清晰界定。
但亦有业内人士认为,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与保证项目真实、资金安全并不冲突,反而可以更有效隔离风险,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实现信用风险管理。
联金所首席运营官刘哲向记者分析:“信息中介这个定性已经非常清楚了,平台就是一个借贷信息发布工具,或者理财、投资的一个营销渠道”,他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只能被动发布信息,而是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交易,项目来源、风险管理则可以交给小贷、担保公司等机构。
万家兄弟执行董事、总经理董博淳亦持这一观点。董博淳认为,P2P平台如果只充当信息中介的角色,就必须引入真正的第三方机构,对借款项目进行评审、担保,同时引入风险定价机制,对担保项目实施风险定价。按照董博淳的设想,在此模式下,平台、担保方均须对借款客户区分层次,并对借款质量分级,进而引入风险定价机制,担保方可以根据借款人资质情况,区别收费,实现收益覆盖风险。
徐红伟说:“P2P平台的很多项目来自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很有可能做手脚,有些项目借款方、担保公司原本就受同一股东控制,如果发生风险,担保公司无力兑付,将会逼着平台兜底。此外,存在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平台,可能规避监管规定,逼着行业重回老路”。
【引入信披机制成当务之急】
深圳某P2P人士建议:“就算完全规范了,也可能有平台变相做信用业务,自融更是无法完全杜绝,建立一套可行的信披制度,是防止问题出现的最好办法”,可在P2P行业尝试引入债市信披机制,平台发布每个项目时,都必须对借款方、项目、担保方进行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其内容包括资金用途、借款方资产状况、历史沿革等信息。
实际上,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一直饱受诟病。除了平台自身信披之外,借款方财务信息、资金用途、项目状况、贷款跟踪等项目信息披露也付之阙如。一些平台在发布借款项目时,甚至连借款方名称等基本信息都拒绝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2P平台主要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此之前,已有地方政府开始行动。根据公开信息,此前上海市政府要求,出台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容包括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投资人和财务信息等。
这意味着,由现有模式转为纯信息中介之后,P2P平台仍然大有可为。“既然是信息中介,就要围绕信披做功夫,对项目信披真实性承担责任。”刘哲认为,虽然借款项目审核、担保可以交给第三方机构,但平台必须要对项目信息真实完整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
而P2P平台信披审核又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借款项目发布时的审批,对借款方的实际控制人、财务、关联方、具体项目及其资金用途,以及有无担保方、担保方的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则应建立贷款跟踪制度,增加信披频次,按照一定节奏,披露借款真实用途、使用状况、项目进度,以及借款方股权、管理层人员变动,及时进行真实完整披露。
但在董博淳看来,若信披过于繁琐,并不符合行业现实。严格的信披制度,目前只能适用于大额借款,对于大额借款必须强制披露。而按照最新监管规定,P2P只能开展小额借贷,而这正是两者矛盾之处。
刘哲则认为,信披和风险提示做到位了,出了问题平台就不用担责,如果自身不具备实力,可以委托第三方去做,一旦出了问题,如果第三方未能勤勉尽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在风险后续处理中,平台只需要协调各方就行了
在记者看来,信披制度可以灵活执行,对于小额借款,只需公开披露身份证、学历等基本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则指向项目投资者定向披露。对于大额借款,则引入专业机构、高净值投资者合作,对借贷双方进行定向撮合,但相关信息则要公开披露,以加强透明度,实现广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