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借款人频频失踪 P2P的风险防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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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然而,平台倒闭、借款人恶意违约等现象也让不少人对这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产生了质疑。

  rongxing  ·  2016-08-31 16:58
为何借款人频频失踪 P2P的风险防范在哪里? - 金评媒
作者: rongxing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然而,平台倒闭、借款人恶意违约等现象也让不少人对这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产生了质疑。

  借款人频频失踪 法院传唤均不到庭

  去年8月,朱某通过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设立的P2P平台,向217名出借人借款80万元,徐某、朱某某和上海某化工公司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在仅偿还部分本息后,朱某就开始不再偿还,3名保证人也拒绝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为此,217名出借人按照事先的合同约定将债权转让给P2P平台继续追索,金融信息公司遂提起诉讼。

  和大多数P2P网络借贷案件一样,这家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与4名被告之间的纠纷并不复杂,但案情简单并不意味着这样的纠纷就能快速审结。

  2014年12月2日14时45分,上海黄浦法院第五法庭,审判长施浩宣布开庭,而4名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拒不到庭。

  法院规定只要有一名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就将进入公告程序。从立案到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一直到公告送达判决书并最终生效,整个审理周期最少需耗时半年以上。

  由于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地域分布极为广泛,除上海周边苏、浙、皖地区外,有的当事人甚至远在内蒙古,且多处乡镇、农村,进一步加大了送达的难度。据了解,送达困难已成为审理网贷纠纷的首要特点。

  P2P处于探索期 风险防范不见成效

  如今,P2P网贷准入门槛低,借款人只需在平台上注册为会员,便可发布资金需求信息,获得贷款。这不仅加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也使纠纷发生后想要找到借款人下落变得困难重重。

  为防范借款人违约所带来的坏账、呆账风险,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往往也会要求借款人对还款义务提供一定的担保。但由于不动产、动产的抵押、质押担保手续较为复杂,成本费用较高,借款人大多选择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进行信用担保。

  不过,不少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人都是与其有特殊关系的夫妻、父子、亲友等,或者是其和家人、朋友共同经营的企业,造成保证人信用担保的作用微乎其微。因为借款人和保证人之间存在的这种特殊关系,借款人和保证人之间风险传递很快,一旦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形,其他担保人往往也一同陷入困境。到了诉讼阶段后,如果主债务人失去联系,保证人往往也拒绝露面,刻意躲避。

  而且,在起诉时P2P平台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财产保全时,能够保全成功的财产极少。

  由于违约成本低、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导致诱发借款人违约。不过P2P还处于探索期,市场还不够成熟,存在一些问题也属正常。值得欣喜的是,现在又不少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关注到了风险防范问题,并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经验,风险管控机制较为有效。

  网贷纠纷案难度大 应先明确法律性质

  理论上,P2P网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构成基本的借贷合同关系,出借人出借资金并获取利息收益,借款人获得资金并到期还本付息,P2P平台则提供居间服务并向借贷双方收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但随着P2P网贷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创新经营模式的推陈出新,法院在审理网贷纠纷案件中仍难度不小。

  其一,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存在一定问题。在P2P网贷纠纷案件中,所有的身份认证、信用审核、资金往来、合同签订等,均采用电子注册、电子文本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证据材料均依赖于P2P平台网站的存档。

  在P2P平台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时,与诉讼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其所提供的电子证据材料多系根据自家网站上规定的操作流程自动生成,并没有合同双方的真实签名或电子签名程序,也没有第三方见证程序,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另外,电子证据均保存于P2P平台网站,网贷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多系书面打印件,如何确认打印件的证据效力,以及如何与书证的原件相核对也是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其二,一些P2P网贷公司竭力否认自身的金融机构定位,认为自身仅仅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平台,而非提供金融信用的机构。但无论是从P2P网贷业务的经营模式,还是实际效果看,这些公司均与金融机构没有本质差异。

  在P2P网贷公司在否认自身金融机构属性以逃避金融监管的同时,也给自身业务带来了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的法律风险。

  此外,在借款人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构成合同诈骗或集资诈骗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所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应明确P2P网贷平台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定位,严格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对P2P行业的冲击,同时也应加强对恶意借款人入罪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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