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P2P黑名单 监管落地正加快
【摘要】近日,笔者留意到业内一条新闻,据说深圳将对网贷借贷中介机构分类评级,设置A(优良)、B(良好)、C(关注)、D(不良)四档,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平台进入黑名单,其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将终身不得进入金融及互联网金融行业。
近日,笔者留意到业内一条新闻,据说深圳将对网贷借贷中介机构分类评级,设置A(优良)、B(良好)、C(关注)、D(不良)四档,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平台进入黑名单,其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将终身不得进入金融及互联网金融行业。
对于这个举措,作为网贷行业的从业人员,我百分百持肯定态度。深圳作为所谓的“互金行业第一城”,或者更确切地说,“网贷行业第一城”,正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用实际行动对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专项整治》”)这一监管纲领做出回应。
《专项整治》指引是纲领性文件,它提出的分类整治是阶段性的任务和工作: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深圳对网贷平台进行分级和建行业“黑名单”,通过延续监管层分类处置的思路,把《专项整治》的工作实质性地长期化和固定化下来。我们预期,在深圳的带动下,未来其他地方也会慢慢尝试去推广,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当地的实施细则。
事实上,在这之前,互金行业已经自发地成立了多个行业自律组织,像是9月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集17家会员单位,集中签署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试水会员信息共享。11月23日,多家知名车贷平台发起“车贷圈”行业自律组织,建从业人员“黑名单”,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这些自律的举措与《专项整治》分类处置的思路一脉相承,所谓的行业“黑名单”正好对应的是《专项整治》中的“取缔类”平台。网贷行业通过从严治理、监管和自律双管齐下来消除行业乱象,达到净化环境的目的。
从行业的属性来看,P2P被划归为信息中介范畴,而不是信用中介范畴。这个定位决定着:不同于银行,P2P无需受《巴塞尔协议Ⅲ》资本金、流动性、杠杆率等等的约束。但是,这并不是说,网贷行业没有监管。事实恰恰相反,行业不仅有监管,而且监管会非常严苛。按照监管的要求,网贷行业需要接受行为监管。如此一来,行为监管必然要求的是长期性的、不间断的“强监管”。从这点来看,深圳的做法适应了这个指导精神,通过对行业评级分类,对行业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管。
可以说,在网贷这个新兴行业,监管正在摸着石头过河。随着行业发展和成熟,作为“裁判”的监管层会不断完善行业规则。在这一过程中,监管当局时刻不忘顾及保护网贷行业的创新精神,以及地方监管的自主性,真正实践了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和灵活监管的理念,为网贷行业的合规运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