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增信是否还能存续? 行业亟盼细则落地
【摘要】近期,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其信息中介的定位,指出了中介服务的内容,阐明了P2P属民间借贷的范畴,规定了P2P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确认了P2P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近期,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其信息中介的定位,指出了中介服务的内容,阐明了P2P属民间借贷的范畴,规定了P2P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确认了P2P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在广泛期待的监管纲领性文件下发之后,P2P平台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还得看监管细则,业界反而更为焦灼地等待其细则的出台。
第三方增信是否还能存续?
《指导意见》明确,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以上条款有三大要点:信息中介、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P2P不能击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个底线,P2P不是信用中介,是信息中介。将信息中介的内涵细化,指出P2P的中介服务包含信息交互、撮合和资信评估,是《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
P2P平台提供资信评估,投资人根据平台的评估结果购买了相应产品,一旦违约,平台是否应该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资信评估是有门槛的,目前很多平台是没有这个能力的。
而在现实中,为数不少的平台在或明或暗地提供兜底服务,有保本保息的,有无条件或有条件保本的。目前,关于平台自身不得担保,监管层和业界基本达成共识了,但第三方担保是否允许呢?按照央行和银监会此前吹风的思路,细则将叫停平台自身提供增信,但会允许第三方机构来干这件事。
地方政府是否应介入P2P监管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监管体系加速建立。2014年,《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印发,当中规定地方政府要承担对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并且,在《指导意见》出台前,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过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办法),当中有提到地方政府应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在归口监管问题上,此次下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同属网络借贷范畴,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不过,既然不能非法集资是P2P的法律红线,P2P又被普遍定义为民间借贷的网络版,由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职责,似乎不乏依据。
从文件透露出的信息看,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将自身定位在辅助、配合的角色。业内人士希冀地方政府承担更多职能。
目前,地方政府在P2P平台的准入、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中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还尚无明确的说法。知情人士表示,银监会正在筹建网贷协会,这似乎意味着P2P的日常管理不会全落在地方金融办。
征信、征信、征信
P2P行业热盼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坊间称为“央行征信系统”)问题,在此次《指导意见》出台之后终于有了政策空间。《指导意见》中明确P2P可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当然是利好。
合格金融机构才能接入征信系统。最初,征信系统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后来也对符合要求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温州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开放。P2P是否算合格的机构,这一纸证明谁来出?还有待央行征信中心和银监会进一步的政策。
什么样的机构能接入?仅能查询,还是可以报送数据?数据是按全口径报送,还是仅报黑名单?接入的流程和时间表何时出来?以上信息如能明确,对行业的发展是有实质性推动作用的。
希望规范的P2P平台能尽早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也期待市场的力量能在征信行业发挥作用。